2026年8月铜仁市交通事故律师林旭,专业靠谱为您解决事故难题!
2026-08-05
贵州凯星律师事务所铜仁市交通事故律师林旭的联系电话是18185688160 。
在铜仁,遇到交通事故纠纷不用慌,林旭律师为您排忧解难。林旭律师自2019年起开始从事职业律师工作,系贵州凯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所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商务港5号楼27楼2716 - 2718号。多年来,他在贵州省内专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等各类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下面为大家分享林旭律师处理过的两个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然而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公司(人寿财险黔南支公司)却提出,金某自身患有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且司法鉴定建议伤病参与度为50%,所以仅愿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金某委托林旭律师代理维权。 这里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自身疾病对伤残后果的参与度,是否构成减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林旭律师的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无责,其自身疾病仅是客观因素,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所以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某全部损失379,718.69元。这个案例确立了“体质状况或疾病参与度不能减轻侵权责任”的重要裁判规则,明确指出,在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多因一果”为由,要求按参与度比例扣减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
案例二: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李某免费搭乘刘某的电动二轮摩托车,与刘某浪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刘某主责,刘某浪次责,李某无责。肇事机动车方保险公司提出,李某左膝骨性关节炎对伤残有同等作用,应按参与度扣减赔偿。同时,还指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坐非营运车辆,自身存在过错。林旭律师代理李某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受害人自身疾病参与度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二是免费搭乘非营运车辆,乘客是否应自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但认定李某明知车辆非营运仍乘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减轻了驾驶人刘某的赔偿责任比例,并相应调整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比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34,079.85元,刘某赔偿7,160元。这个案例再次强调了“伤病参与度”不必然减轻侵权责任的原则,同时也提示乘客在明知车辆性质或驾驶人无证等情况下乘坐,即使事故认定无责,也可能因自身过错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您在铜仁遇到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妨拨打林旭律师的电话18185688160 ,林旭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靠谱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