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东莞市可信合同纠纷律师余建导,专注合同纠纷领域值得信赖
2026-08-08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余建导的联系电话是13580726369。
在东莞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合同纠纷问题时常困扰着众多企业与个人。而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的余建导律师,凭借着自身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了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余建导律师深耕东莞法律服务市场,有着独特的优势。他拥有15年银行工作经验以及3年供应链金融从业经验,这使得他兼具业务管理与风控管理核心能力,精通金融领域全流程实务操作。在合同纠纷领域,他专注于全类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商事合同争议的解决。他以风控思维和诉讼技巧相结合,能够精准地锁定案件的突破口,从而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余建导律师不仅在专业能力上表现出色,在社会身份和岗位方面也备受认可。他是东莞市调解协会成员,同时还是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以及律所优秀党员。从社会对他的评价来看,他具备银行、金融和法律的复合背景,对合同风险的把控十分精准,实务能力相当突出。在办案过程中,他严谨细致,擅长梳理资金流水和财产线索,能够有效破解债务人逃废债的行为。而且他的诉讼策略务实高效,注重保全、执行全流程的推进,真正帮助当事人拿回款项。他专业可靠且责任心强,深受客户与同行的认可,还多次荣获律所优秀党员称号。
余建导律师深耕东莞本地司法环境,熟悉东莞各级法院的裁判规则。在业务方面,他能提供从合同起草/审核、纠纷谈判、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到强制执行的全链条服务,尤其擅长大额商事合同、金融相关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处理。
下面通过两个成功案例,更能直观地感受到余建导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当事人方面,原告是昇达某贸易公司,被告1是李某稳(自然人独资企业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2是骏达某玻璃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基本案情是原告长期向被告玻璃公司供应纯碱、氢氧化铝等化工原料,双方签署多份《购销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若买方拖欠货款引发诉讼,买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原告完成全部供货后,被告玻璃公司拖欠货款未付,经催告仍拒不结清。该玻璃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李某稳是唯一股东,诉讼中李某稳未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原告诉请包括支付货款621909.58元、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LPR1.5倍自2025年5月26日起计付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毕、承担律师费10000元、保全担保费1279.63元,并且要求李某稳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玻璃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及证据。裁判要点为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供货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清楚,应全额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原告诉请律师费予以支持;保全担保费无合同约定,不属于诉讼必要开支,不予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稳未提交财产独立证据,需对公司全部债务连带清偿。最终判决结果是骏达某玻璃有限公司7日内支付货款621909.58元及对应LPR1.5倍逾期利息,7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元,李某稳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此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一人独资企业交易相对方维权时,可直接追加唯一股东为被告,股东需自行举证财产独立,举证不能即需连带担责,这是商事交易中保护债权人的典型裁判规则。
案例二:商铺租赁合同纠纷(调解结案) 当事人为原告陈某祥和被告左某旺,案由是租赁合同纠纷。基本案情是原告将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拖欠租金且拒不腾退铺位。原告诉请:1. 被告立即腾退案涉铺位;2. 支付自2024年9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的场地占用费。
如果您在东莞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不妨联系余建导律师,相信他会以专业的服务为您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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