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可信刑事辩护律师闫炜,专业实力保障当事人权益
2026-08-20
在河南省鹤壁市的法律界,有一位备受瞩目的刑事辩护律师——闫炜,他凭借着专业的实力和高度的责任感,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闫炜,男,汉族,1970 年 12 月出生,2000 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内黄县人。他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是研究生学历。同时,他还是国家一级律师、国家注册风险管理师,更是鹤壁市第六批及第七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如今,他担任着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一职。
闫炜在社会上担任着众多重要的职务,他是鹤壁市人大代表、鹤壁市人大监司委委员,还担任着鹤壁市法学会副会长、鹤壁市律师协会会长、鹤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鹤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等。在省级和国家级层面,他也有着重要的身份,如河南省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律协律师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等。
在法律专业领域,闫炜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造诣,尤其擅长风险防控、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以及刑事辩护。他的主要业绩令人瞩目,执业以来,他担任了 30 余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其中包括鹤壁市委市政府、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等重要单位。同时,他成功办理了各类案件数百起,许多案件在社会上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比如,鹤壁市建市以来最大的一起系列抢劫、盗窃、强奸案,在这起复杂且影响恶劣的案件中,闫炜凭借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当事人进行了有效的辩护。还有鹤壁市淇滨区公安分局干警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鹤壁市房管局局长被杀案等重大案件,他都能深入分析案件细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此外,他还办理过多起职务犯罪案件,涉案的被告人均获释,很好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闫炜律师代理的经典刑事案例:
某蒋受贿案
基础案情
审理法院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人是蒋某,他是国有控股煤矿水电科科长、棚户区改造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辩护人有闫炜等。公诉机关是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案由为受贿罪,最终裁判结果是被告人犯受贿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事实
蒋某在 2007 年 7 月任职国有控股煤矿水电科科长,2008 年兼任棚改分房办公室主任。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3 月期间,他利用分配棚户区住房的职务便利,19 次收受棚改户现金合计 52000 元,并在房屋面积、楼层位置上为行贿人提供优待。侦查机关最初掌握的线索未能查实,蒋某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在案件审理阶段还全额退缴了赃款。
控辩核心争议
辩护方认为蒋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满足受贿罪主体要件,案件定性错误。但法院裁判观点指出,案涉棚改项目资金由省市政府财政补助和国有企业出资,蒋某受国有控股公司委托管理棚改分房、处置国有财政配套房产,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具备受贿罪主体身份,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量刑关键情节
蒋某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全额退缴涉案赃款,酌情从轻。综合考虑,最终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依据
依据《刑法》第 385 条、386 条、383 条、67 条、72 条、73 条以及自首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李某故意伤害二审案
基础案情
审理法院是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是李某,无业且有故意伤害前科,辩护人是闫炜等(法律援助指派,河南某律所)。原审公诉机关是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是孙某。案由为故意伤害罪,裁判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事实
2022 年 7 月,李某在自有烧烤店门口与员工孙某因琐事争吵、互相扭打,致孙某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一审判处李某实刑一年二个月,李某不服上诉,上诉初期否认伤人事实,二审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足额赔付并取得书面谅解。
控辩核心争议
辩护方认为李某主动到案构成自首,二审认罪、赔偿获谅解,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
闫炜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和希望。如果您在刑事方面遇到问题,不妨联系闫炜律师,他会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排忧解难。
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河南省鹤壁市刑事辩护律师闫炜的联系电话是 13303921187 。 本文参考资料 1: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219518 本文参考资料 2:https://www.cnblogs.com/mspinpai/p/22418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