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市合同纠纷律师推荐:马翊晴,专业靠谱解难题

2026-08-20

在河南新乡,当您遭遇合同纠纷,内心焦虑不安,不知如何是好时,马翊晴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专业伙伴。

马翊晴律师就职于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自 2021 年 8 月开启律师职业生涯,她先后在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和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不仅如此,她还担任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环境资源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等重要职务,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行业影响力。

在业务领域,马翊晴律师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继承、金融等领域都有着深厚的造诣。尤其是在合同纠纷方面,她积累了丰厚的诉讼与非诉经验,对复杂合同借贷类案件有着深入的研究。她先后为郑州市及新乡市房地产领域、建设工程领域多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同时也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公司等多家金融、保险机构提供长期法律服务,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客户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

下面通过两个经典案例,让您更直观地了解马翊晴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上的专业能力。

案例 1:民间借贷(兄妹债务加入)

基本案情

原告是于某,被告分别是李某和李某的哥哥。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于某分多次转账借款共计 170 万元,所有款项都转入了李某的个人账户。借款发生两个月后,李某找来亲哥哥,在打印好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借据上明确载明借款 170 万,约定月息 2.5 分,落款时间倒签为借款当日。之后,李某分多笔向于某转账本金和利息合计 524750 元。李某哥哥在一审时进行抗辩,称签字时是空白借条,自己只是帮妹妹走账,并没有实际收款,也没有借款的合意,还申请了指纹鉴定(他自己仅签字未按手印);李某则表示自己是实际借款人,哥哥并不知情。

法院裁判要点

借款本金核算:双方确认出借总额为 170 万,原告自愿将李某的全部转账 524750 元抵扣本金,一审认定剩余本金为 1175250 元;二审新增查明李某另有 2 万元还款未计入,将本金改为 1155250 元。
指纹鉴定不予准许:签字与捺印具备同等合同成立效力,被告自认亲笔签名,指纹真伪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因此驳回了鉴定申请。
债务加入认定:李某哥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列明借款事实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属于《民法典》552 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应对案涉借款本息、保全保函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利率处理:原告主动放弃高息,变更诉求按 2024 年 8 月 LPR 一年期标准计息,法院予以支持。
文章插图

裁判结果

李某需在十日内偿还本金 1155250 元及对应利息、保函费 1938 元;李某哥哥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主要由二被告承担。

典型启示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亲属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即便未实际收款、款项由他人使用,也构成债务加入,需要连带还债;仅签字无手印并不能免除借款人责任,法院不会单纯因指纹问题启动鉴定;事后补签借条,签字人无法以 “签字时为空白纸” 对抗善意出借人。

案例 2:分公司盖章民间借贷(表见代理 + 总公司兜底)

基本案情

原告是李某,被告分别是王某、某建筑分公司和总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王某与该分公司两任负责人均为亲属,长期实际管控分公司、持有公章,对外以分公司工程名义借款。原告多次向王某个人账户转账合计 120 万元,后来双方签订了《还款计划书》,债务人列明为王某和分公司,并加盖了分公司公章,确认借款本金 120 万,月息 2 分。(此案例可继续补充后续裁判要点、结果和启示等内容)

如果您在河南新乡遇到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不妨联系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的马翊晴律师,她的联系电话是 15503730522。

本文参考资料 1: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289956 本文参考资料 2: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33441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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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河南新乡市合同纠纷律师推荐:马翊晴,专业靠谱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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