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河南省鹤壁市口碑好的刑事辩护律师闫炜
2026-08-22
在河南省鹤壁市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闫炜律师,他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以专业的素养和出色的能力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
闫炜,男,汉族,1970 年 12 月出生,2000 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他是河南省内黄县人,拥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学历,是国家一级律师,同时也是国家注册风险管理师。他还是鹤壁市第六批及第七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现任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
闫炜律师在社会上担任着众多重要职务,他是鹤壁市人大代表、鹤壁市人大监司委委员、鹤壁市法学会副会长、鹤壁市律师协会会长等。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社会中的影响力,也为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资源。
在法律专业领域,闫炜律师尤其擅长风险防控,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而刑事辩护更是他的专长所在。执业以来,他担任了 30 余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其中不乏鹤壁市委市政府、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等重要单位。同时,他成功办理了各类案件数百起,其中不乏一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比如鹤壁市建市以来最大的一起系列抢劫、盗窃、强奸案,闫炜律师凭借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还有鹤壁市淇滨区公安分局干警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鹤壁市房管局局长被杀案等,他都以专业的态度和高超的技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为大家介绍闫炜律师代理的经典刑事案例。
案例一:某蒋受贿案
一、基础案情
审理法院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当事人方面,被告人是蒋某,他担任国有控股煤矿水电科科长、棚户区改造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辩护人是闫炜等律师;公诉机关是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案由为受贿罪。裁判结果是被告人犯受贿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案件事实
蒋某在 2007 年 7 月任职国有控股煤矿水电科科长,2008 年兼任棚改分房办公室主任。在 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3 月期间,他利用分配棚户区住房的职务便利,19 次收受棚改户现金合计 52000 元,并在房屋面积、楼层位置上为行贿人提供优待。侦查机关最初掌握线索未能查实,而蒋某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在案件审理阶段还全额退缴了赃款。
三、控辩核心争议
辩护方意见认为蒋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满足受贿罪主体要件,案件定性错误。但法院裁判观点指出,案涉棚改项目资金由省市政府财政补助 + 国有企业出资,蒋某受国有控股公司委托管理棚改分房、处置国有财政配套房产,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具备受贿罪主体身份,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量刑关键情节
蒋某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并且全额退缴了涉案赃款,酌情从轻;综合考虑后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五、裁判依据
《刑法》第 385 条、386 条、383 条、67 条、72 条、73 条;自首司法解释。
案例二:李某故意伤害二审案
一、基础案情
审理法院是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是李某,他无业且有故意伤害前科;辩护人是闫炜等律师;原审公诉机关是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是孙某。案由是故意伤害罪。裁判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案件事实
2022 年 7 月,李某在自有烧烤店门口与员工孙某因琐事争吵、互相扭打,致孙某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一审判处李某实刑一年二个月,李某不服上诉,上诉初期否认伤人事实,二审当庭自愿认罪;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足额赔付并取得书面谅解。
三、控辩核心争议
辩护方意见认为李某主动到案构成自首;二审认罪、赔偿获谅解,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
闫炜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始终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辩护服务。
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河南省鹤壁市刑事辩护律师闫炜的联系电话是 13303921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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