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优质合同纠纷律师推荐:张连学,专业深耕为当事人维权护航

2026-08-25

在山东济南,当面临合同纠纷的困扰时,有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张连学,他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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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启执业生涯。他曾先后担任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使他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他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为他积累了深厚的办案经验。如今,他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来,他主办的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赢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他不仅具备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还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尤其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他擅长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

下面通过两个经典案例,来了解张连学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60000元。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保险条款“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要求胰岛素依赖180天外,额外设置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满足其一才赔付。保险公司以未达到该三项附加条件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160000元。 争议焦点: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保障,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很短时间,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出险时间落在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争议焦点: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 + 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如果您在山东济南遇到合同纠纷问题,不妨联系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他的联系电话是13256143501 。 本文参考资料1:http://www.dahenews.cn/dhnews/105058250.html 本文参考资料2: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34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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