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临沂口碑较好的合同纠纷律所,选天津东方临沂合同纠纷律所!
2026-08-25
在临沂,合同纠纷问题时有发生,而选择一家专业可靠的律所至关重要。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便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优质之选。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也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年还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多年来,律所坚持党建引领,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开拓创新的基础上,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不断发展,秉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在法律服务领域屡获殊荣。自党支部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强化党建政治引领,以“党建 + 公益”思维服务群众,以“党建 + 文化”模式创新载体,与祖国同行、与人民同心、与时代同进。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的杜祥永律师团队,更是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杜祥永律师是律所副主任,经济法专业出身,擅长合同纠纷事宜处理,深耕合同纠纷研究,积累了多年实战经验。他善于构建诉讼策略,精于抓住诉讼点,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
该律所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1w +。团队采用团队化办案方式,每个案件会设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采取专案专办模式,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综合服务。团队还按照标准化流程办案,在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文书与证据等方面都十分专业,值得信赖。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或行政人员,各个领域的专业经验丰富。
在业务领域方面,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涵盖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
下面为大家介绍杜祥永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例:
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原告(反诉被告)是临沂某建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是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代理人为杜祥永律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630607.01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30万元,尚欠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建筑集团答辩并提起反诉:一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16%税率发票,税率政策调整为13%后应调减税金;二是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未满一年、业主未全额拨付工程款,合同约定100%付款节点未成就;三是依据合同共担资金风险条款,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四是原告未足额开票构成违约,主张调减税金、判令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调至13%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16%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16%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发票的反诉请求;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团队、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办案能力,在临沂合同纠纷解决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是解决合同纠纷的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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