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推荐:张连学经验丰富,为您解决合同纠纷难题
2026-08-27
在山东济南,当人们面临合同纠纷难题时,有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张连学,能够为大家排忧解难。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启执业生涯。他曾先后担任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使得他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多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在实践中积累了深厚的办案经验。如今,他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主要聚焦于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在过去的十余年间,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好评。他不仅具备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还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尤其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其擅长领域包括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
下面为大家介绍张连学律师经办的经典案例。
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60000元。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并且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然而保险条款“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规定,除要求胰岛素依赖180天外,还额外设置了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满足其一才给予赔付。保险公司以殷某未达到该三项附加条件为由拒赔,殷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160000元。
争议焦点
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
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且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是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
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但出险时间落在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并退还了保费。王某某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在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与明确说明的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也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以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因此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如果您在山东济南遇到合同纠纷相关问题,张连学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将为您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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