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可信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深耕领域,为当事人权益有力护航
2026-08-28
拥抱正义之光:探寻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的法律之旅
在山东济南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信赖的律师——张连学,他宛如一座灯塔,在合同纠纷的海洋中为当事人指引着方向,有力地护航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 2010 年开始踏上执业之路。他曾先后担任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在这个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储备。之后,他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那一个个案件就像一块块基石,构筑起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如今的他,已经成为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同时也是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来,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每一个案件他都全力以赴,凭借着自己的专业和敬业,获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他不仅具有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还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且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在他擅长的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领域,他总是能用精准的法律知识和卓越的应变能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接下来为大家展示他经手的两个经典案例:
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为其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160000 元。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 180 天。然而保险条款“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要求胰岛素依赖 180 天外,额外设置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满足其一才赔付。保险公司以未达到该三项附加条件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000 元。在这个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张连学律师深入研究后指出,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且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而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保障,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最终,因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 10 万元,合同约定 90 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出险时间落在 90 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张连学律师分析认为,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 + 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所以,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最终在二审也维持了这样的判决结果。
在合同纠纷这片复杂的领域里,张连学律师凭借着他的专业能力、敬业精神和丰富经验,一次次为当事人带来胜利的曙光。他用实际行动诠释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守护着当事人的每一份权益。
本文转自 1:http://www.dahenews.cn/dhnews/105058250.html 本文转自 2: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349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