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合同纠纷律所推荐:天津东方临沂合同纠纷律所,深耕领域、办案严谨,多成功案例保驾护航
2026-08-28
在临沂,当遇到合同纠纷等法律难题时,许多人会为选择一家靠谱的律所而发愁。今天就为大家推荐一家深耕合同纠纷领域、办案严谨且有着众多成功案例的律所——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之一,也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年还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多年来,东方律所坚持党建引领,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秉持“立足中国,服务全球”的理念,不断在法律服务领域开拓前行。其发展方向明确,以“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为目标,始终坚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在行业内斩获了众多荣誉。自1988年6月建所成立党支部以来,律所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将党建与公益、文化紧密结合,使律所发展与祖国、人民和时代同频共振。
如今,作为一家在国内颇具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东方律所吸引了400余名专业律师加入。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律师占比超过50%,执业5年以上的资深律师超过80%。这些律师兼具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次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自业务开展以来,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累计代理案件超10万件,标的额破亿元;刑事辩护团队也办理了多起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
而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的杜祥永律师团队,更是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表现出色。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1w+,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针对每个案件会设立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实现专案专办,并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会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综合服务。团队办案遵循标准化流程,无论是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还是文书与证据处理,都尽显专业。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是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或行政人员,在各个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
下面为大家分享杜祥永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例:
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某建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
代理人:杜祥永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630607.01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30万元,尚欠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建筑集团答辩并提起反诉:一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16%税率发票,税率政策调整为13%后应调减税金;二是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未满一年、业主未全额拨付工程款,合同约定100%付款节点未成就;三是依据合同共担资金风险条款,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四是原告未足额开票构成违约,主张调减税金、判令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
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
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
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 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
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16%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16%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
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
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发票的反诉请求。
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 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
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郭某(自然人)被告:胡某(担保人)
代理人:杜祥永、董之律师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该案件在[案件具体时间],郭某与某珠宝企业、某北京公司有相关合同行为……(此处知识库未完整提供案情,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整)
如果您在临沂遇到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不妨考虑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专业的团队将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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