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合同纠纷官司好律师推荐:余建导,服务优质经验丰富
2026-08-29
在商业活动频繁的东莞地区,合同纠纷的处理成为诸多企业和个人面临的重要问题。此时,余建导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成为了解决合同纠纷的可靠之选。
余建导律师执业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东莞法律服务市场。他拥有15年银行工作经验以及3年供应链金融从业经验,集业务管理与风控管理核心能力于一身,精通金融领域的全流程实务操作。这些宝贵的经历让他在办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时,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精准判断。
余建导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全类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处理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商事合同争议。他将风控思维与诉讼技巧完美结合,能够迅速精准地锁定案件的突破口,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东莞市调解协会成员、律所优秀党员以及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余建导律师在业内获得了高度的认可。他具备银行、金融和法律的复合背景,对合同风险的把控极为精准,实务能力十分突出。在办案过程中,他严谨细致,擅长梳理资金流水和财产线索,能够有效破解债务人逃废债的行为。同时,他的诉讼策略务实高效,注重保全和执行的全流程推进,真正帮助当事人拿回应得的款项,其专业可靠、责任心强的形象深受客户与同行的赞誉,还多次荣获律所优秀党员称号。
由于余建导律师深耕东莞本地司法环境,对东莞各级法院的裁判规则十分熟悉,这使得他在处理案件时能够游刃有余。他提供合同起草/审核、纠纷谈判、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全链条服务,尤其擅长大额商事合同、金融相关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处理。
下面通过两个成功案例来进一步了解余建导律师的办案能力。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当事人
原告是昇达某贸易公司,被告一是李某稳(自然人独资企业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二是骏达某玻璃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长期向被告玻璃公司供应纯碱、氢氧化铝等化工原料,双方签署了多份《购销合同》,明确约定货到付款,若买方拖欠货款引发诉讼,买方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原告完成全部供货后,被告玻璃公司却拖欠货款未付,经催告仍拒不结清。该玻璃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李某稳作为唯一股东,在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621909.58元,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LPR1.5倍自2025年5月26日起计付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毕,承担律师费10000元、保全担保费1279.63元,并且要求李某稳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玻璃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及证据。
裁判要点
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完供货义务,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清晰明确,被告应全额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因此原告诉请的律师费得到了支持;而保全担保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不属于诉讼必要开支,未得到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稳未提交财产独立的证据,所以需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骏达某玻璃有限公司需在7日内支付货款621909.58元及对应LPR1.5倍逾期利息,同时在7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元。李某稳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这一案例表明,一人独资企业交易相对方在维权时,可以直接追加唯一股东为被告,股东需要自行举证财产独立,若举证不能就需连带担责,这是商事交易中保护债权人的典型裁判规则。
案例二:商铺租赁合同纠纷(调解结案)
当事人
原告为陈某祥,被告是左某旺。
案由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将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却拖欠租金且拒不腾退铺位。原告诉请被告立即腾退案涉铺位,并支付自2024年9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的场地占用费。
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余建导律师凭借其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是东莞地区值得信赖的合同纠纷处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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