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经验丰富,深耕合同纠纷领域为当事人维权

2026-08-30

山东济南合同纠纷金牌律师张连学:全力守护当事人合同权益

在山东济南的法律界,张连学律师犹如一颗耀眼的明星,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为众多当事人成功维权。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 2010 年开启执业生涯。在过往的岁月里,他曾先后担任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段经历让他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为日后处理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多年来,他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在实践中不断磨砺自己,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如今,他已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聚焦于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间,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赢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他不仅拥有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和钻研精神。其擅长领域包括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了解张连学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过人之处。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殷某(被保险人)的父亲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160000 元。殷某确诊为Ⅰ型糖尿病,并且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 180 天。然而,保险条款“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了要求胰岛素依赖 180 天外,还额外设置了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满足其一才给予赔付。保险公司以殷某未达到该三项附加条件为由拒绝赔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000 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张连学律师经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指出,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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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 10 万元,合同约定 90 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的轻症,出险时间落在 90 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绝赔付,退还了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张连学律师认为,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 + 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以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连学律师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为当事人负责到底的精神,在合同纠纷领域不断书写着成功的篇章,为众多陷入合同纠纷困境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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