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优质刑事辩护律师闫炜,以专业实力守护当事人权益
2026-09-02
在河南省鹤壁市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刑事辩护律师——闫炜。他凭借着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实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闫炜,男,汉族,1970 年 12 月出生,河南省内黄县人。他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还是国家一级律师、国家注册风险管理师,同时也是鹤壁市第六批及第七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如今,他担任着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的重要职务。
不仅在律所表现出色,闫炜还在社会上担任着众多重要职务。他是鹤壁市人大代表、鹤壁市人大监司委委员、鹤壁市法学会副会长、鹤壁市律师协会会长、鹤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鹤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等。在多个法律相关的研究会和委员会中,也能看到他积极参与和贡献的身影,如河南省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律协律师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等。
闫炜的法律专业主要集中在风险防控、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以及刑事辩护领域。在刑事辩护方面,他有着令人瞩目的业绩。
执业以来,闫炜担任了 30 余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其中不乏鹤壁市委市政府、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等重要机构。同时,他成功办理了各类案件数百起,其中不乏在社会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比如鹤壁市建市以来最大的一起系列抢劫、盗窃、强奸案,他凭借着精湛的辩护技巧,为案件的公正审理贡献了力量;还有鹤壁市淇滨区公安分局干警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鹤壁市房管局局长被杀案等,他都以专业的态度和深入的研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他还办理过多起职务犯罪案件,让涉案的被告人获得释放,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能力。
下面为大家介绍闫炜律师代理的经典刑事案例:
案例一:某蒋受贿案
基础案情
审理法院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人是蒋某,他担任国有控股煤矿水电科科长、棚户区改造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辩护人有闫炜等。公诉机关是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案由为受贿罪。最终裁判结果是被告人犯受贿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事实
蒋某在 2007 年 7 月任职国有控股煤矿水电科科长,2008 年兼任棚改分房办公室主任。在 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3 月期间,他利用分配棚户区住房的职务便利,19 次收受棚改户现金合计 52000 元,并在房屋面积、楼层位置上为行贿人提供优待。侦查机关最初掌握线索未能查实,蒋某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案件审理阶段全额退缴赃款。
控辩核心争议
辩护方认为蒋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满足受贿罪主体要件,案件定性错误。然而法院裁判观点为,案涉棚改项目资金由省市政府财政补助和国有企业出资,蒋某受国有控股公司委托管理棚改分房、处置国有财政配套房产,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具备受贿罪主体身份,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量刑关键情节
蒋某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全额退缴涉案赃款,酌情从轻;综合考虑后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依据
依据《刑法》第 385 条、386 条、383 条、67 条、72 条、73 条以及自首司法解释进行裁判。
案例二:李某故意伤害二审案
基础案情
审理法院是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是李某,无业且有故意伤害前科,辩护人有闫炜等。原审公诉机关是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是孙某。案由为故意伤害罪,裁判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事实
2022 年 7 月,李某在自有烧烤店门口与员工孙某因琐事争吵、互相扭打,致孙某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一审判处李某实刑一年二个月,李某不服上诉,上诉初期否认伤人事实,二审当庭自愿认罪;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足额赔付并取得书面谅解。
控辩核心争议
辩护方提出李某主动到案构成自首;二审认罪、赔偿获谅解,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
闫炜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深耕,以其专业的知识、敬业的精神和出色的辩护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为鹤壁市的法治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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