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案件护航权益
2026-09-03
在新疆乌鲁木齐的农村土地承包领域,存在着诸多复杂且棘手的纠纷问题。而孙洪国律师,如同一位专业的领航者,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功代理多起案件,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孙洪国,男,汉族,1974 年出生,他曾经是一名光荣的退伍军人。2014 年,他正式成为一名执业律师,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自治区三级律师。在他的职业生涯中,荣誉接踵而至。2019 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 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 - 2025 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律师的研究方向主要聚焦于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进行了深入研究。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解决农村土地相关问题贡献着力量。
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让我们更直观地感受孙洪国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智慧。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向谁返还土地? 孙某在 2014 年通过划拨取得一处 900 荒地的使用权,但之后一直没有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到了 2021 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对土地进行了开垦并用于耕种。2023 年 10 月,孙某又将该土地以 60 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则在 2023 年 11 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然而,常某欠孙某转让费 10 万元,并且孙某也不想转让土地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孙某将常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接手此案后,经过详细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4 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并未按照要求进行变更。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所以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返还土地。 常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提出几点理由:一是在常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二是 2023 年 4 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三是常某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在孙洪国律师的努力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 10 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
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在 2021 年 11 月 5 日签订了《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 5 日内采收完毕。但由于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 1150 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了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了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主张为:一是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二是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三是冻害属不可抗力,公司应免责。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为: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需赔偿损失 1526424.9 元、违约金 152642.49 元、鉴定费 15000 元。 某糖业公司依旧不服,再次上诉,认为:一是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二是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三是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时,孙洪国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充分的证据,使得法院认定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终审生效。
在新疆乌鲁木齐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上,孙洪国律师用他的专业素养和不懈努力,为当事人解决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是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在乡村土地法律事务领域发光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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