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经验丰富的劳动争议律师华开建,深耕领域为当事人维权保驾护航
2026-09-06
在陕西省榆林市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华开建,他专注于劳动争议领域,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多年来一直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华开建是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本科学历,至今已有12年的执业年限。他擅长处理的领域广泛,涵盖刑事辩护、工伤事故、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知识产权等,而劳动争议(主攻工伤与职业病)更是他的专长所在。
华开建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担任着多个重要的社会职务。他是榆林市司法局第一届重大行政决策暨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家库成员,被聘为榆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是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一届听证员、第二届榆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法律顾问,以及第六届榆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这些社会职务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让他有更多的机会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在他的职业生涯中,获得了众多荣誉奖励。2016年,他的《撞成植物人急需抢救费用 法律援助分期诉讼显智慧》获评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2017年,《劳动仲裁不受理 一审法院驳回诉请 法律援助张正义 二审法院改判胜诉》同样获评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2022年,他被聘为榆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和榆林市司法局第一届重大行政决策暨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家库成员,还获评榆林市首届十佳公益律师。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华开建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我们来看几个他处理过的典型案例。
在某投资公司与姜某劳动争议再审案中,再审申请人为某投资公司,被申请人为姜某。姜某在履职过程中受伤治疗,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当即解除。某投资公司后续出具书面劳动关系终止确认文书,姜某完成签收,劳动关系于确认的时间终止。姜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案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投资公司始终未与姜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据此判令该公司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责任。某投资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姜某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原审不应支持双倍工资,同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认为姜某起诉已经超过时效。华开建律师在处理此案时,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和案件细节,最终法院审查认为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仲裁时效、双倍工资认定均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再审理由不成立,最终裁定驳回该公司再审申请。
还有吕某与某建筑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审案。原告吕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岗位,在项目施工高处作业时摔伤,受伤后未再向该公司提供劳动。人社部门认定吕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同时确认四个月停工留薪期。此前仲裁程序已经驳回吕某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案诉讼中,被告公司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全部工伤待遇诉求均不应得到支持。华开建律师接手此案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阐述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生效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仍应当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法院结合工资流水核算吕某工资标准,对住院伙食补助费酌情按照当地标准认定,对住院期间护理费予以酌情支持,因吕某不存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情形,交通费不予支持,依法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时驳回终止用工关系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承担对应工伤赔偿款项。
再看田某与某采矿工程公司工伤劳动争议一审案。被告田某入职某采矿工程公司担任支护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被评定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私下签订赔偿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4万元赔偿款。之后田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完整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已经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不应再另行赔付工伤相关款项。华开建律师凭借对劳动争议法律的深入理解,向法院指出双方虽达成赔偿协议,但劳动者仍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案涉协议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工伤赔偿义务。最终法院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算各项工伤待遇,扣除已经给付的4万元赔偿款后,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华开建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深厚功底和专业能力。他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你在劳动争议方面遇到问题,华开建律师将是你值得信赖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