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离婚纠纷律师推荐:刘莉,擅长处理各类离婚纠纷案件
2026-09-06
在郑州的离婚纠纷处理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刘莉。她凭借着自身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了众多当事人在离婚纠纷困境中的有力依靠。
刘莉律师拥有长达18年的执业年限,是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她的办公地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5号新闻大厦天福座13层a/b座,便利的地理位置为当事人寻求帮助提供了便捷。不仅如此,刘莉律师还有着诸多亮眼的头衔和身份,她是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以及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她还曾荣获2010年度洛阳市优秀律师的称号,并且是现行法规《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的主要立法成员,同时还是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这些荣誉和身份,无不是对她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高度肯定。
刘莉律师尤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婚姻家事类案件。无论是离婚分割公司股权,还是处理结构复杂、多元化的家庭财产分割;无论是分割上市公司激励股权、原始股权,还是追回恶意隐匿的巨额家庭财产、追回赠与第三者的大额财产,亦或是处理家庭信托等事务,她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
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刘莉律师处理过的经典案例——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在这个案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他们购置了房产、车辆,双方名下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保险理财产品。赵某父母曾出资21万元用于二人购房,并且双方出具了书面证明确认该笔出资。然而,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张某存在与案外人不正当交往的情况,转账记录中还出现了520、1314等特殊金额。同时,双方均存在部分大额资金去向存疑的问题。
赵某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子女归自己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张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承担购房借款21万元,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则进行抗辩,称向案外人转账属于业务往来,向母亲转账属于归还借款,21万元购房出资属于父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称赵某有家暴行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分割未办理产权证的共有房屋。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对车辆分割部分予以改判,其余维持一审裁判。在法院的裁判要点中,子女抚养方面,因婚生子已满八周岁且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结合实际居住现状,法院将孩子判归赵某抚养,并结合张某收入水平,酌情认定每月抚养费2000元,从分居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抚养费。房产处理上,由于婚后购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尚未完成过户至二人名下,法院暂不处理所有权分割,由赵某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双方另行起诉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车辆经双方竞价后归张某所有,张某向赵某补偿折价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后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折抵后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失效保险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银行、网络资金互相抵扣分割。在转移财产认定上,因张某与案外人存在双向互相转账且对方转账金额更多,不能单方面认定张某向对方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赵某自身也存在大额资金无法说明去向的情况,所以认定双方均存在财产转移情形,互不适用少分财产规则。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父母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夫妻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出资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由二人各承担一半。离婚损害赔偿方面,由于张某存在婚内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重大过错,法院判决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构成家庭暴力。
最终,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有车辆归张某,张某向赵某进行相应补偿。
如果您正在面临离婚纠纷方面的困扰,刘莉律师将会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她会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提供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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