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临沂合同纠纷律所:经验丰富,深耕合同纠纷领域为当事人维权,当地口碑出众!
2026-09-06
在临沂的法律界,有这样一家备受瞩目的律所——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它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成功维权,在当地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先驱,也是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年还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在党建引领下,律所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秉持“立足中国,服务全球”的理念,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方向不断迈进,始终坚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在法律服务领域屡获殊荣。自1988年6月建所成立党支部以来,律所始终围绕中心抓党建,以党建促发展,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律师事业的创新发展中,与祖国同行、与人民同心、与时代同进。
如今,天津东方律所已经吸引了400余名专业律师加入,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律师占比超50%,执业5年以上的资深律师超过80%。这些优秀的律师兼具理论优势和实践经验,多次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自业务开展以来,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累计代理案件超10万件,标的额破亿元;刑事辩护团队也办理过多起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
而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的杜祥永律师团队,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表现尤为突出。杜祥永律师是律所副主任,经济法专业出身,深耕合同纠纷研究多年,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他善于构建诉讼策略,精准抓住诉讼要点。其所在的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1w+,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每个案件会设置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实行专案专办,还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综合服务。此外,团队按照标准化流程办案,在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文书与证据等方面都展现出专业水准,值得当事人信赖。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是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或行政人员,在各个领域都有着丰富的专业经验。 该团队的业务领域广泛,涵盖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
下面为大家分享杜祥永律师代理的几个经典案例。
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某建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
代理人:杜祥永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630,607.01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30万元,尚欠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建筑集团答辩并提起反诉:一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16%税率发票,税率政策调整为13%后应调减税金;二是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未满一年、业主未全额拨付工程款,合同约定100%付款节点未成就;三是依据合同共担资金风险条款,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四是原告未足额开票构成违约,主张调减税金、判令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调至13%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 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16%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16%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发票的反诉请求;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 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您在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上遇到困扰,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将是您值得托付的专业之选,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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