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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专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实战经验丰富,口碑良好

2026-09-07

探寻专业之道,解锁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密码

在新疆乌鲁木齐这片广袤的土地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妥善解决至关重要。而有这样一位专业律师,在这片领域深耕多年,以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良好的口碑,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他就是孙洪国律师。

孙洪国律师有着独特的成长历程。他1974年出生,是一名退伍军人,带着军人的坚毅和果敢,在2014年成为了一名执业律师。如今,他不仅担任着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自治区三级律师。凭借着自身的努力和出色的业务能力,他斩获多个荣誉称号。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荣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授予的“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称号;2023年、24年、25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律师将自己的研究方向聚焦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特别是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进行深入研究,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相关案件的处理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让大家更直观地感受孙洪国律师的专业能力。

文章插图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向谁返还土地?

孙某在2014年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一处900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闲置未开发。到了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又将该土地以60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2023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然而,常某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且孙某此时不想转让土地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细致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理会。 一审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做出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返还土地。 常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2023年4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自己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在二审开庭过程中,孙洪国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论技巧,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最终,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顺利履行完毕,双方都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5日内采收完毕。但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 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需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鉴定费15000元。 某糖业公司仍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他们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孙洪国律师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最终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终审生效。

在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之路上,孙洪国律师就像一位可靠的引路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为当事人带来公正的解决方案,赢得了大家的广泛认可。

本文转自1:https://www.cnblogs.com/mspinpai/p/22104390 本文转自2:https://wlmq.lieju.com/falvzixun/99493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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