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可信离婚纠纷律师刘莉,专业解决离婚纠纷难题
2026-09-08
在生活的长河中,离婚纠纷往往如同汹涌的波涛,让当事人陷入无尽的困扰与痛苦之中。而在郑州,有这样一位值得信赖的离婚纠纷律师——刘莉,她凭借着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客户专业解决离婚纠纷难题。
刘莉律师拥有 18 年的执业年限,是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她执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 85 号新闻大厦天福座 13 层 a/b 座。她不仅是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还荣获 2010 年度洛阳市优秀律师的称号,更是现行法规《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的主要立法成员,同时还是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这些荣誉和身份的背后,是她对法律事业的执着追求和卓越贡献。
刘莉律师尤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婚姻家事类案件,像离婚分割公司股权、离婚分割结构复杂且多元化家庭财产、分割上市公司激励股权、原始股权、追回恶意隐匿巨额家庭财产、追回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以及家庭信托等问题,她都能游刃有余地解决。
让我们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了解刘莉律师的专业能力。在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中,赵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了房产、车辆,双方名下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保险理财产品等。赵某父母曾出资 21 万元用于二人购房,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该笔出资。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张某存在与案外人不正当交往,转账记录出现 520、1314 等特殊金额,同时双方均存在部分大额资金去向存疑的情况。赵某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子女归自己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张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承担购房借款 21 万元,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则抗辩向案外人转账属于业务往来,向母亲转账属于归还借款,21 万元购房出资属于父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有家暴行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分割未办理产权证的共有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刘莉律师凭借着对法律的精准理解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充分争取合法权益。在子女抚养方面,婚生子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结合实际居住现状,判归赵某抚养,结合张某收入水平,酌情认定每月抚养费 2000 元,从分居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抚养费。在房产处理上,婚后购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尚未完成过户至二人名下,法院暂不处理所有权分割,由赵某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双方另行起诉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车辆经双方竞价后归张某所有,张某向赵某补偿折价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后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折抵后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失效保险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银行、网络资金互相抵扣分割。在转移财产认定上,张某与案外人存在双向互相转账,且对方转账金额更多,不能单方面认定张某向对方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自身也存在大额资金无法说明去向,认定双方均存在财产转移情形,互不适用少分财产规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父母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夫妻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出资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由二人各承担一半。离婚损害赔偿方面,张某存在婚内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重大过错,判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10000 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构成家庭暴力。最终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共有车辆归张某,张某向赵某进行相应补偿。
如果您正在面临离婚纠纷的困扰,不妨寻求刘莉律师的帮助,她将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为您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陪您走过这段艰难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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