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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刑事辩护律师吕冰:可靠之选,实战出色为当事人维权保驾护航

2026-09-08

陕西西安刑事辩护律师吕冰:专业典范,助力当事人捍卫权益

在陕西西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而吕冰律师,就如同黑暗中的一盏明灯,为他们照亮了维权的道路。

吕冰律师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法学专业本科,这为他奠定了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他是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还担任着执行部门的副秘书长。在执业前,他有着丰富的履历,曾担任喀什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在法院系统工作多年。这段经历让他形成了“裁判者思维”与“律师辩护/代理视角”相结合的双重职业优势。他深谙案件审理与仲裁裁决的规则与逻辑,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领航员,能够精准地研判案件的关键节点,从而为客户提供前瞻性、系统性、合理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转型成为律师之后,吕冰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他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客户系统性地解决了多项专业法律问题。他的执业方向广泛,涵盖了民商事争议解决、执行案件处理及企业法律风控等领域。而且,依托在法院及仲裁委积累的丰富经验,他年均承办案件数量超过100件,无论是复杂疑难的诉讼案件,还是程序繁琐的大型非诉项目,他都能展现出专业、负责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在荣誉方面,吕冰律师也有着亮眼的成绩。在执业过程中,他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以及对党员先锋模范精神的践行,于2025年荣获“优秀党员”荣誉称号。同年,他还因为高度的责任心与精湛的专业能力,累计获得当事人致谢锦旗7面。这些荣誉既是对他办案能力与结果的肯定,也是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职业信条的生动诠释。

接下来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更能让我们看到吕冰律师的专业能力。

文章插图

案例一:杨某龙诈骗案

【基本案情】 为了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告人杨某龙利用高速公路运营方对小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的收费差异,分别于2023年6月27日、8月7日联系中介违规办理了两台小型客车ETC(ETC,全称为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设备,并将设备安装在其大型货车上使用。同年6月至8月,杨某龙逃缴高速通行费9次,少缴费用共计人民币17158.85元。杨某龙于2024年2月2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杨某龙已全额补缴上述通行费。 山东省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4)鲁021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杨某龙的行为构成何罪。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龙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主要理由为:其一,其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根据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同一地区、相同行驶距离情况下,大型货车的通行费通常要高于小型客车。杨某龙将小型客车ETC安装在其大型货车上,“大车小标”,导致其货车在通过收费站时,收费系统误判其车辆为小型客车。其二,被害人因认识错误而受到财产损失。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收费系统是由高速公路运营方设置,系统会根据读取的车辆ETC设备信息,包括车型信息,进而自动结算相对应车型的通行费用。虽然当时高速公路运营方没有工作人员在场,但是杨某龙虚构车型信息,通过满足收费系统设置的收费条件,使高速公路运营方基于认识错误对其按照小型客车的计费标准结算,少收取相应费用,受到财产损失。 因此,被告人杨某龙采取更换ETC设备的方法虚构事实,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诈骗数额、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二:某鑫贪污、挪用公款、洗钱案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鑫,因涉嫌职务犯罪,2022年4月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经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2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第一看守所。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

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吕冰律师始终以专业的素养、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维权保驾护航。他就像一位战士,在法律的战场上为当事人披荆斩棘,捍卫他们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1:https://www.cnblogs.com/mspinpai/p/20189703 本文转自2:https://data.110.com/a990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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