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纠纷律师推荐:刘学志,深耕该领域,办案严谨且有成功案例,口碑出众
2026-09-08
在郑州的破产纠纷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刘学志。他多年来深耕破产纠纷领域,以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众多成功案例,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刘学志律师任职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一职,拥有一级律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他 1966 年 2 月出生,是河南开封尉氏人,1992 年 4 月入党,1987 年 7 月参加工作,有着深厚的政治素养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刘学志律师的教育背景十分扎实,1985 年 9 月至 1987 年 7 月,他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之后又于 1989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在河南大学上本科,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
他的工作经历丰富且辉煌。1987 年 07 月至 2000 年 09 月,他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做起,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而后逐步成为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2000 年 09 月至 2005 年 03 月,他担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自 2005 年 03 月起至今,他在郑州做执业律师,并于 2012 年 09 月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带领律所荣获了“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诸多荣誉称号。
在专业特长领域,刘学志律师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曾办理过一起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经典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主体涉及多方。原告 1 为何某,是实际施工人且无建筑施工资质;原告 2 为王某,是债权受让方。被告 1 是宇风某公司,为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被告 2 是昌弘某公司,为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第三人是王某海,为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较为复杂。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方面,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 465 万元。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阶段,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 23607765.6 元。破产分配规则为债权总额按 7% 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 1652543.59 元。债权转让事实方面,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 20%(4721553.12 元)转让给王某,剩余 80%(18886212.48 元)归何某所有。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时,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 1652543.59 元。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多年来,刘学志律师凭借着在这类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在社会上也获得了诸多认可。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他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 年 6 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 年 7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 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同时,他还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 年 3 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 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 年 12 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
如果您在郑州遇到破产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刘学志律师会是一个值得考虑的专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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