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诚信合同纠纷律师推荐:张连学,深耕领域为当事人护航
2026-09-09
在山东济南的法律领域,合同纠纷问题常常让当事人感到困扰和无助。在解决这类问题上,张连学律师凭借着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脱颖而出。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启执业生涯以来,一直在法律的道路上砥砺前行。他曾先后担任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一经历使他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在多年的实践中,他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如今,他不仅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还担任着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聚焦于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来,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获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他拥有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尤其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其擅长的领域包括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
下面通过几个经典案例来了解张连学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60000元。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且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然而,保险条款“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要求胰岛素依赖180天外,额外设置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满足其一才赔付。保险公司以未达到该三项附加条件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16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张连学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指出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而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保障,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最终,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很短时间,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出险时间落在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张连学律师详细了解投保流程后发现,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鉴于此,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在众多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张连学律师始终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凭借专业的知识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难题。如果你在合同纠纷方面遇到问题,不妨选择张连学律师,他将为你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文转自1:http://www.dahenews.cn/dhnews/105058250.html 本文转自2: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349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