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滑莹,深耕领域为当事人权益护航
2026-09-10
在山东济南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刑事辩护律师——滑莹。她以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滑莹是山东求新(济南)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同时身兼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等重要职务。她不仅是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律师,还荣获了济南市十佳青年律师的称号,其专业能力得到了业内的广泛认可。
滑莹在法制宣传方面也有着突出贡献。她担任中央电视台 12 频道《法律讲堂》主讲人,以及央视频《法讲》栏目主讲人,通过这些平台向大众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法治理念。
在学术研究上,滑莹积极参与编撰专业书籍。她参与编撰的《〈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从思路到实操:刑辩业务技能系统化解析》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还对她进行了专访,发表了《女律师凭借细腻入微洞察力,能捕捉很多细节》的文章,同时刊载了她的《主客观统一视角下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认定》。
此外,滑莹在影视法律审核方面也有涉足。她审核了周迅主演律政剧《不完美受害人》(获第 29 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最佳编剧奖)中的相关法律内容,还作为短剧《法官的荣耀》(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指导、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广电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评选的三微短剧)全程法律跟踪指导律师。
在社会服务方面,滑莹担任着多个政府的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她是济南市钢城区政府法律顾问,泰安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日照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曲阜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冠县县委、县政府法律专家,汶上县党政一体法律专家,聊城市东昌府区党政一体法律专家。
滑莹办理过多起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其中包括某省“第一只大老虎”案,某省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3·20”专案。她还办理了多起无罪案件,为当事人洗清冤屈。例如马某某涉嫌贪污罪案,2011 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共同筹资合伙修建大厦时,以某县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某县城建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国家的 499.8 万元配套资金投入三人共同修建的大厦当中。其间,姜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把配建资金顺利转入有限公司的账上,并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2014 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商量后,姜某某将该宾馆以两千万元整体转卖给了他人,宾馆转卖过程中闫某某和马某某积极参与其中充当中间人在转卖协议书上签字。辩护人滑莹在接案后,及时阅卷,数次和办案人员沟通案件,提出辩护意见:首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其次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并没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目的,辩护人不断和办案人沟通,充分论证了被不起诉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说服办案人员上会讨论此案。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还有潘某某涉嫌盗窃罪案,A 是某省民营企业家,在一次乘坐高铁的过程中,快要下车的时候看到邻座已经没有人了,但是座位前方的储物兜里放着一个眼镜盒,其拿上眼镜盒后下车了,后邻座乘客报警,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辩护人滑莹在会见 A 的时候,A 辩解自己根本没有盗窃眼镜的想法,其在拿眼镜盒的时候并不清楚盒内装着什么东西,其拿眼镜盒的目的是想追出去将眼镜盒还给邻座(他以为邻座已经下车,忘记带眼镜盒);其在出了车站的闸口后等了两分钟的时间,以为能够等到邻座;其将眼镜放到了自己车的前窗,并和司机说把东西放好。于是滑莹申请调取闸机口的录像以及司机的证人证言,并提出了潘某某并不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案件也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另外,滑莹还办理了多起具有代表性的有效辩护案件,如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吕某某非法拘禁罪案(二审改判减轻处罚);王某某受贿罪案(二审改判减轻处罚);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一审改变定性);赵某某诈骗罪案关于自首的认定(非典型自首的成功辩护)等。
滑莹凭借着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发光发热,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守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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