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诚信交通事故律师林旭:专业化解交通事故难题
2026-09-11
在铜仁市的法律服务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认可的律师——林旭,他专注于交通事故领域,凭借专业的知识和诚信的服务,为众多当事人化解交通事故难题。
自2019年起,林旭开启了他的职业律师生涯。他是贵州凯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所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商务港5号楼27楼2716 - 2718号。多年来,林旭在贵州省内专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等各类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下面通过两个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来展现林旭律师的专业能力。
案例一: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公司(人寿财险黔南支公司)主张,金某自身患有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且司法鉴定建议伤病参与度为50%,故仅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金某委托林旭律师代理维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自身疾病对伤残后果的参与度,是否构成减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林旭律师的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无责,其自身疾病仅是客观因素,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某全部损失379,718.69元。此案例确立了“体质状况或疾病参与度不能减轻侵权责任”的重要裁判规则,明确指出,在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多因一果”为由,要求按参与度比例扣减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
案例二: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李某免费搭乘刘某的电动二轮摩托车,与刘某浪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刘某主责,刘某浪次责,李某无责。肇事机动车方保险公司提出,李某左膝骨性关节炎对伤残有同等作用,应按参与度扣减赔偿。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坐非营运车辆,自身存在过错。林旭律师代理李某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受害人自身疾病参与度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二是免费搭乘非营运车辆,乘客是否应自担部分责任。法院认为,李某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但认定李某明知车辆非营运仍乘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减轻了驾驶人刘某的赔偿责任比例,并相应调整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比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34,079.85元,刘某赔偿7,160元。该案再次强调了“伤病参与度”不必然减轻侵权责任的原则,同时也提示乘客在明知车辆性质或驾驶人无证等情况下乘坐,即使事故认定无责,也可能因自身过错被法院考量。
林旭律师在交通事故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无论是复杂的责任认定问题,还是赔偿比例的划分,他都能以专业的视角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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