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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经验丰富的劳动争议律师:华开建

2026-09-12

在陕西省榆林市,当人们面临劳动争议问题时,有这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值得信赖,他就是华开建。

华开建律师就职于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其律所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长丰大厦三楼。华律师拥有 12 年的执业年限,本科学历资质,在法律领域有着深厚的积累和扎实的专业功底。

他擅长处理多种类型的案件,尤其在劳动争议(主攻工伤与职业病)领域表现出色。同时,他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华开建律师不仅业务能力突出,还担任着众多社会职务。他是榆林市司法局第一届重大行政决策暨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家库成员,被聘为榆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是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一届听证员,第二届榆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法律顾问,第六届榆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

华开建律师在其职业生涯中获得了诸多荣誉。2016 年,他的《撞成植物人急需抢救费用 法律援助分期诉讼显智慧》获评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2017 年,《劳动仲裁不受理 一审法院驳回诉请 法律援助张正义 二审法院改判胜诉》获评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2022 年,他被聘为榆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入选榆林市司法局第一届重大行政决策暨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家库成员,还获评榆林市首届十佳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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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家分享几个华开建律师处理过的劳动争议经典案例。

案例一:某投资公司与姜某劳动争议再审案。再审申请人是某投资公司,被申请人为姜某。姜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伤治疗,当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立刻解除,后来某投资公司出具了书面的劳动关系终止确认文书,姜某签收,劳动关系在确认的时间终止。姜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在案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投资公司一直未与姜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根据此情况判令该公司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责任。某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称姜某属于工伤应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原审不应支持双倍工资,还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认为姜某起诉已超过时效。法院审查后认为,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仲裁时效、双倍工资认定均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再审理由不成立,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二:吕某与某建筑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审案。原告吕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岗位,在项目施工高处作业时不慎摔伤,受伤后就未再向该公司提供劳动。人社部门认定吕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同时确认四个月停工留薪期。此前仲裁程序已经驳回吕某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案诉讼中,被告公司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全部工伤待遇诉求均不应得到支持。法院审理指出,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生效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仍应当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法院结合工资流水核算吕某工资标准,对住院伙食补助费酌情按照当地标准认定,对住院期间护理费予以酌情支持,因吕某不存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情形,交通费不予支持,依法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时驳回终止用工关系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承担对应工伤赔偿款项。

案例三:田某与某采矿工程公司工伤劳动争议一审案。被告田某入职某采矿工程公司担任支护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缴纳工伤保险,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被评定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私下签订赔偿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 4 万元赔偿款。之后田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完整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已经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不应再另行赔付工伤相关款项。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达成赔偿协议,但劳动者仍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案涉协议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工伤赔偿义务。法院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算各项工伤待遇,扣除已经给付的 4 万元赔偿款后,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如果您在榆林市遇到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华开建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知识和众多成功案例,将是您可以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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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陕西省榆林市经验丰富的劳动争议律师:华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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