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深耕领域护航当事人权益

2026-07-08

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联系电话18063220011。

在2026年7月的枣庄,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赵子龙,他凭借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素养,在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深耕细作,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赵子龙律师是一名党员,同时担任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他于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顺利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至今已拥有十七年的执业经历。他身兼数职,现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是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枣庄市律师代表。

赵律师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刑事和民商事案件处理上成果斐然。至今他已成功办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其中,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在他的努力下当事人均获无罪释放。此外,还有数十起案件通过他的精准辩护,取得了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良好效果。

赵律师始终秉持“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案件关键节点进行精准把控,以此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深受客户信赖。下面以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为例,来看看赵律师的办案风采。

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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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童某,在2024年2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基本情况是,2021年9月,在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与广西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之间并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背景下,童某居中介绍,帮助某电器公司向某建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00多万元,其中税额人民币23余万元。上述发票已由某建设公司认证抵扣。案发后,某建设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5年1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赵子龙于2025年1月接受童某委托,正式介入此案。接受委托后,赵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完成阅卷工作,全面掌握了在卷证据材料。 经初步研判,赵律师与童某进行了深入会谈,梳理案件细节并初步确定了辩护方向。基于现有证据,特别是童某本人供述及相关人员的证言,赵律师认为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辩护空间,于是在2025年3月3日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初步主张童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心理由是其与贺某之间存在真实的空调购销业务背景,主观上缺乏虚开发票的犯罪故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童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对这一情况,赵律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在与童某充分沟通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后,将辩护重点转向罪轻辩护,积极争取不起诉处理。赵律师着重向检察机关强调,童某具有初犯、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国家税收损失得以挽回,犯罪情节轻微。 2025年3月26日,童某在检察机关讯问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5年4月21日,检察机关经审查,拟对童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就此征求赵律师的意见,赵律师表示同意。次日,检察机关举行不起诉案件听证会,赵律师陪同童某到场,见证其再次确认认罪认罚意愿,并当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至此,本案圆满办结。

辩护思路

本案的辩护工作呈现出阶段性特点,辩护思路随着案件进展和证据情况而动态调整,最终取得了理想的结果。 在审查起诉初期,赵律师全面阅卷后,最初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童某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从无罪辩护的角度积极开展工作。之后根据检察院的认定,及时调整为罪轻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他扎实的专业能力和灵活应变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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