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靠谱刑事辩护律师吕冰:深耕刑辩领域,成功案例护航当事人权益
2026-09-12
在陕西西安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刑事辩护律师——吕冰。他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细作,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吕冰律师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拥有系统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他是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担任执行部门的副秘书长。在执业前,他曾担任喀什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在法院系统有着多年的工作经历。这种独特的职业履历使他形成了“裁判者思维”与“律师辩护/代理视角”相结合的双重优势。他深知案件审理与仲裁裁决的规则和逻辑,能够精准地研判案件的关键节点,为客户提供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和合理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转型成为律师之后,吕冰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他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客户系统性地解决了多项专业法律问题。其执业方向广泛,涵盖了民商事争议解决、执行案件处理以及企业法律风控等多个领域。依托在法院及仲裁委积累的丰富经验,他年均承办案件数量超过100件,积累了扎实的法律实务经验。无论是复杂疑难的诉讼案件,还是程序繁琐的大型非诉项目,他都能展现出专业、负责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吕冰律师不仅业务能力过硬,还荣获了诸多荣誉。在2025年,他凭借专业能力的卓越表现以及对党员先锋模范精神的践行,荣获“优秀党员”荣誉称号。同年,因为他高度的责任心和精湛的专业能力,总计收到了当事人致谢的7面锦旗。这些荣誉不仅是对他办案能力和成果的一种肯定,也生动地诠释了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信条。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展现吕冰律师的专业风采。
杨某龙诈骗案——不同车型ETC设备安装逃缴通行费定性案例
基本案情
为了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告人杨某龙利用高速公路运营方对小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的收费差异,分别在2023年6月27日和8月7日联系中介违规办理了两台小型客车ETC(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设备,并把它们安装在自己的大型货车上使用。从2023年6月到8月期间,杨某龙逃缴高速通行费9次,少缴费用共计人民币17158.85元。2024年2月26日,杨某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之后,杨某龙全额补缴了上述通行费。
山东省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4)鲁021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之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杨某龙的行为构成何种罪行。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龙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主要理由如下:其一,他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根据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在同一地区、相同行驶距离的情况下,大型货车的通行费通常要比小型客车高。杨某龙将小型客车ETC安装在其大型货车上,造成“大车小标”的情况,使得其货车在通过收费站时,收费系统错误地将其车辆判定为小型客车。其二,被害人因认识错误而遭受了财产损失。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收费系统由高速公路运营方设置,系统会根据读取的车辆ETC设备信息,包括车型信息,自动结算对应车型的通行费用。虽然当时高速公路运营方没有工作人员在场,但杨某龙虚构车型信息,满足了收费系统设置的收费条件,使高速公路运营方基于认识错误按照小型客车的计费标准为其结算费用,少收取了相应费用,导致财产损失。
因此,被告人杨某龙采取更换ETC设备的方法虚构事实,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1.7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结合诈骗数额、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某鑫贪污、挪用公款、洗钱案
某鑫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2年4月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经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2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第一看守所。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鑫相关罪行......
在每一个案件中,吕冰律师都以专业的态度、严谨的分析和不懈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他用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与担当,在陕西西安的刑事辩护领域书写着属于自己的精彩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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