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纠纷律师推荐:刘学志,深耕该领域,口碑好且办案能力强
2026-09-13
郑州专注破产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刘学志
在郑州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值得关注的律师——刘学志,他专注于破产纠纷领域,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刘学志律师有着丰富且全面的履历。他出生于1966年2月,籍贯是河南开封尉氏,是一名中共党员。他的教育背景为其法律专业之路奠定了坚实基础,1985.9 — 1987.7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9 — 1994.7在河南大学上本科。
刘学志律师的工作经历也颇为丰富。1987.07 - 2000.09 他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做起(1989.01取得《律师资格证书》),随后逐步成为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2000.09 - 2005.03他任职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自2005.03起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其中2012.09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他还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级律师,目前居住在郑州市东风东路 36 号 18 号楼 501 室。
在专业特长方面,刘学志律师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在社会兼职及荣誉上,他也是成绩斐然。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 年 6 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 年 7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 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同时,他还多次获得各类荣誉,2015 年至今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 年 3 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 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 年 12 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并且他带领的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在他任职执行主任期间,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以一个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经典案例为例,能更直观体现刘学志律师在破产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在该案件中,原告 1 为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原告 2 为王某(债权受让方),被告 1 为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被告 2 为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第三人是王某海(工程介绍人)。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 465 万元。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 23607765.6 元。破产分配规则为债权总额按 7% 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 1652543.59 元。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 20%(4721553.12 元)转让给王某,剩余 80%(18886212.48 元)归何某所有。但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 1652543.59 元。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刘学志律师能在这类复杂的破产纠纷案件中,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维护合法权益。
刘学志律师在破产纠纷领域的专注和专业,让他成为众多有破产纠纷问题的当事人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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