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服务优质,专注合同纠纷助力当事人维权
2026-09-15
探寻合同纠纷背后的法律守护者——张连学律师
在山东济南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他就是张连学。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 2010 年踏入法律行业开始执业,便一直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张连学律师有着丰富的职业履历,他曾先后担任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段经历让他积累了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方面的知识储备,不仅仅局限于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在合同的起草、审核、风险防控等非诉业务领域也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和经验。
多年来,张连学律师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这足以体现他在法律界以及相关行业的影响力。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聚焦于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在这十余年间,他主办的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每一个案件他都全力以赴,凭借着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获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他尤其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在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造诣。
下面为大家分享张连学律师代理的两个经典案例:
案例一:Ⅰ 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160000 元。被保险人确诊 Ⅰ 型糖尿病,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 180 天。保险条款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要求胰岛素依赖 180 天外,额外设置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满足其一才赔付。保险公司以未达到该三项附加条件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000 元。争议焦点:重疾条款中,在确诊 Ⅰ 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Ⅰ 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 Ⅰ 型糖尿病患者排除保障,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 10 万元,合同约定 90 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很短时间,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出险时间落在 90 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
裁判要点: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 + 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当您面临合同纠纷时,张连学律师会以他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您排忧解难,助力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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