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市经验丰富的合同纠纷律师:马翊晴
2026-09-15
探寻河南新乡合同纠纷解决之道:马翊晴律师的专业力量
在河南新乡,当人们遭遇合同纠纷时,往往会陷入迷茫与焦虑。而此时,有这样一位律师,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她就是马翊晴律师。
马翊晴律师是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她拥有中级职称,并且担任着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环境资源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等重要职务。这些身份不仅彰显了她在律师行业中的地位,更体现了她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在合同纠纷领域,马翊晴律师积累了丰厚的诉讼与非诉经验。无论是复杂的合同借贷类案件,还是涉及企业法律顾问、法律风险防范等领域,她都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她曾先后担任郑州市及新乡市房地产领域、建设工程领域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为这些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帮助它们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同时,她还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公司等多家金融、保险机构提供长期法律服务,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下面通过两个经典案例,来进一步了解马翊晴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能力和智慧。
案例一:民间借贷(兄妹债务加入)
基本案情
原告是于某,被告一是李某,被告二是李某的哥哥。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于某分次转账借款,总计 170 万元,这些款项全部转入李某的个人账户。借款发生两个月后,李某找来亲哥哥在打印好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借据上载明借款 170 万,约定月息 2.5 分,落款日期倒签为借款当日。后续李某分多笔向于某转账本金和利息,合计 524750 元。李某哥哥在一审时进行抗辩,称签字时是空白借条,自己仅帮妹妹走账,并未实际收款,也没有借款合意,还申请了指纹鉴定(他自己仅签字未按手印)。李某则表示自己是实际借款人,哥哥并不知情。
法院裁判要点
借款本金核算:双方确认出借总额为 170 万,原告自愿将李某的全部转账 524750 元抵扣本金,一审认定剩余本金为 1175250 元。二审时新增查明李某另有 2 万元还款未计入,因此将本金改为 1155250 元。指纹鉴定不予准许:签字与捺印具备同等合同成立效力,被告自认亲笔签名,指纹真伪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所以法院驳回了鉴定申请。
债务加入认定:李某哥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列明借款事实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属于《民法典》552 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应对案涉借款本息、保全保函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利率处理:原告主动放弃高息,变更诉求按 2024 年 8 月 LPR 一年期标准计息,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李某需在十日内偿还本金 1155250 元及对应利息、保函费 1938 元;李某哥哥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告主要承担。
典型启示
亲属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即便未实际收款、款项由他人使用,也构成债务加入,需连带还债。仅签字无手印不免除借款人责任,法院不会单纯因指纹问题启动鉴定。
事后补签借条,签字人无法以 “签字时为空白纸” 对抗善意出借人。
案例二:分公司盖章民间借贷(表见代理 + 总公司兜底)
基本案情
原告是李某,被告一是王某,被告二是某建筑分公司,被告三是总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王某与该分公司两任负责人均为亲属,长期实际管控分公司,持有公章,对外以分公司工程名义借款。原告多次向王某个人账户转账,合计 120 万元。后来双方签订了《还款计划书》,债务人列明为王某和分公司,并加盖了分公司公章,确认借款本金 120 万,月息 2 分。
在处理这些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马翊晴律师凭借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河南新乡遇到合同纠纷问题,不妨寻求马翊晴律师的帮助,让专业的法律力量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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