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可靠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深耕领域,为您权益保驾护航
2026-09-18
山东济南合同纠纷有保障,张连学律师显担当
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了诸多困扰。在山东济南,有这样一位备受信赖的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他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 2010 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他拥有独特的职业经历,曾先后担任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段经历让他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对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问题有着深刻的理解。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练就了扎实的办案功底。如今,他身为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同时也是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这些头衔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更是他责任与担当的象征。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聚焦于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间,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赢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他有着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尤其擅长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
下面通过两个经典案例,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张连学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案例一:Ⅰ 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亲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160000 元。被保险人确诊为 Ⅰ 型糖尿病,并且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 180 天。然而,保险条款中的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除要求胰岛素依赖 180 天外,还额外设置了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需满足其一才给予赔付。保险公司以殷某未达到这三项附加条件为由拒绝赔付,殷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000 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重疾条款中在确诊 Ⅰ 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张连学律师经深入研究后认为,Ⅰ 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而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是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 Ⅰ 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并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采纳了张连学律师的观点,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 10 万元,合同约定 90 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的轻症,但出险时间落在了 90 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绝赔付,仅退还保费。王某某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在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以及该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张连学律师指出,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并未实际查看相关内容。而且,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以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所以,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在合同纠纷这个复杂的领域里,张连学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精湛的技能和高度的责任感,不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守护着公平正义。如果您在山东济南遇到合同纠纷,张连学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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