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诚信离婚纠纷律师推荐:刘莉,专注离婚纠纷,为您权益坚守
2026-09-19
在生活的长河中,婚姻是一段重要的旅程,但有时也会遭遇风浪,陷入离婚纠纷的漩涡。当面临这样的困境时,一位专业且值得信赖的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郑州,刘莉律师便是在离婚纠纷领域备受认可的专业人士。
刘莉律师拥有18年的执业经验,是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她所在的律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5号新闻大厦天福座13层a/b座。不仅如此,刘莉律师还拥有诸多专业身份,她是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并且曾获得2010年度洛阳市优秀律师的荣誉称号,同时还是现行法规《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的主要立法成员,更是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了解刘莉律师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专业处理能力。在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中,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了房产、车辆,双方名下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保险理财产品等。赵某父母曾出资21万元用于二人购房,双方还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该笔出资。然而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张某存在与案外人不正当交往,转账记录出现520、1314等特殊金额,同时双方均存在部分大额资金去向存疑的情况。
赵某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子女归自己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张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承担购房借款21万元,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则抗辩,向案外人转账属于业务往来,向母亲转账属于归还借款,21万元购房出资属于父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称赵某有家暴行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分割未办理产权证的共有房屋。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刘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婚生子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结合实际居住现状,最终判归赵某抚养,同时结合张某收入水平,酌情认定每月抚养费2000元,从分居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抚养费。
在房产处理方面,婚后购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尚未完成过户至二人名下,法院暂不处理所有权分割,由赵某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双方另行起诉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车辆经双方竞价后归张某所有,张某向赵某补偿折价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后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折抵后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失效保险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银行、网络资金互相抵扣分割。
在转移财产认定上,张某与案外人存在双向互相转账,且对方转账金额更多,不能单方面认定张某向对方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赵某自身也存在大额资金无法说明去向,最终认定双方均存在财产转移情形,互不适用少分财产规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父母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夫妻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出资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由二人各承担一半。由于张某存在婚内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重大过错,判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构成家庭暴力。最终,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有车辆归张某,张某向赵某支付相应折价款等。
刘莉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如果您在郑州遇到离婚纠纷问题,不妨选择刘莉律师,她将以专业和诚信为您的婚姻权益坚守。
本文转自1: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061545 本文转自2: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334020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