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专业精湛,深受信赖的选择
2026-09-25
在河南省濮阳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他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对法律的执着追求,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与好评。
一、个人简介
张高阳,男,汉族,1988年2月出生于河南省南乐县。他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历。自2012年起,张高阳律师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并兼任工会主席,具备中级职称。
二、主要经历
教育背景:
2003年至2006年,就读于河南省南乐一中(高中)。2006年至2011年,就读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
职业经历:
2012年至今,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三、业务优势
张高阳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他带领一个四人办案团队,团队成员包括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这种团队合作模式使得他在处理复杂案件时能够更加高效和全面。
四、法律顾问单位
张高阳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
濮阳恒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华能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五、荣誉与成就
2022年5月20日,张高阳律师在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河南省律师协会召开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成果表彰大会上,获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此次表彰中,濮阳市共有8名律师受此殊荣,张高阳律师是其中之一。
六、经典案例
案例一:强奸案
案由:强奸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某日晚间饭局大量饮酒后,被告人尚某将醉酒的被害人孙某带至酒店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咬伤其舌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尚某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报案。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犯罪未遂)指控,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要点: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
审理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对公诉机关“未遂”的指控不予支持,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合同诈骗案
案由: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原以诈骗罪指控)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同案人员预谋“租车后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先后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得帕萨特、别克GL8、奥迪等轿车,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后冒充车主,将车辆质押给他人骗取“质押借款”。被告人靳某明知行驶证系伪造,仍冒充车主参与其中三起,涉及质押借款2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主犯吴某被指控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要点:
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及被害人预先扣除的利息应当扣除。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按“实际交付”标准扣减犯罪数额(主犯犯罪数额由80余万元认定为77.3万元)。被告人靳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主犯吴某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三千元。
案例三:招摇撞骗案
案由:招摇撞骗罪(侦查阶段原以涉嫌抢劫罪立案)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两名“00后”无业青年为谋取经济利益,凌晨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查处张贴小广告为名对被害人实施按压、殴打控制,其间被害人主动打电话向亲友“借钱私了”,并将手机交出“作质押”。二被告人将手机变卖分赃。二人均系在校年龄刚过的年轻人,无前科。
辩护要点: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坦白、退赔、初犯等从宽情节均予认定。
案例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沈某受丈夫指派挂名担任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高息借贷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审计显示,沈某担任法人的十余日内,涉及集资参与人63户、合同金额1313万元,尚有25人未获退赔、损失318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集资参与人诉求从重处罚。
辩护要点:
集资参与人出借资金系基于房产抵押担保,而非基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法人印章”和宣传。
部分同案人员前后证言存在矛盾,应以在案客观证据为准。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采纳其从犯地位(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减轻处罚;审理期间家属积极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在校大学生王某受雇于上游电信诈骗黑产,担任“客服”,负责从上游接收手机号码、分发至下线“拉手”引流、制作报表结算佣金,每日领取200-500元工资。其间经其流转的佣金流水达120余万元,王某本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上游诈骗团伙已致多名被害人被骗,其中一名被害人被骗5万余元。
辩护要点:
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愿意退赃、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从犯成立,采纳从轻处罚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公诉机关“退赃后”的量刑建议一致,低于未退赃情形的建议刑期一年三个月);退赃款项予以没收。
案例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袁某明知资金来源可疑,仍提供本人及他人名下POS机,为上游犯罪刷银行卡转账、取现,累计转移资金157万余元,其中含19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51万余元。公诉机关建议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辩护要点:
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认罪态度好。
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从犯成立,予以减轻处罚;鉴于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退赔的53.2万元发还被害人。
案例七:危险驾驶案
案由:危险驾驶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三四十米后在小区内停车时被查获,血液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辩护要点:
酒后驾驶距离较短,属“挪车型”醉驾,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办理结果:法院认为行驶三四十米尚不属短距离挪车、不应免刑,但认定行驶距离较短、情节较轻、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八:开设赌场案
案由:开设赌场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石某受雇在郊外林果内的临时赌场从事抽头渔利、介绍赌客参赌等辅助行为,赌场存续仅十余分钟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收缴赌资29.98万元。石某此前曾因赌博罪被判刑,系再犯,这是本案最大的不利因素。
辩护要点:
本人未从中获利,主观恶性小。
赌场存续时间极短,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当庭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从犯成立、予以从轻处罚,并采纳认罪认罚情节;但考虑其有同类前科,未采纳缓刑、免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九: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
案由: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
办理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情简介:某高中在校生王某(未成年人)因琐事与同学田某发生口角,挥拳击打对方鼻眼部。经鉴定,田某左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家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辩护要点:
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 办理结果: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孩子得以继续学业,不留犯罪记录。
七、结语
张高阳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无论是复杂的合同纠纷还是敏感的刑事案件,他都能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为客户争取到最佳的结果。选择张高阳律师,意味着选择了专业的保障和信任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