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业地产律师吴灿江:深耕领域,专业护航当事人权益
2026-09-27
个人简介
吴灿江律师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华中农业大学农学学士,现任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公司并购、外商投资、房产开发、涉外民商事、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领域。吴律师现任近二十家全国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工作严谨踏实、细致负责。
社会兼职及荣誉
第七届湖北省律协国际商事专委会副主任第五届武汉市律师协会涉外委员会副主任
武汉市民进委员会律师公益团成员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武汉统一战线智库专家(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2018年5月1日起)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实践指导老师(2018年6月起)
武昌区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2018年10月13日起)
2019年“瀛楚年度人物”金牌律师
武汉市青年律师人才培养“双百计划”第一批青年领军人才律师(2019年12月5日)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2020年12月起)
武汉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2022年起)
经典案例
案例一: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美容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5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美容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储藏室使用协议》,约定由被告承租办公楼第13层02/03单元及S01室储藏室,租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合同履行中,被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欠付租金等费用,经原告催告仍未支付。2025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函》,同年12月9日由被告经营者张莎签收。2026年1月6日,被告搬离物品,但未恢复房屋装修原状,房屋亦未另行出租。
辩护思路
锁定合同效力与解除权:主张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欠租经催告仍不支付、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约取得解除权。以送达时点确定解除日:以解除通知函2025年12月9日送达被告为节点,主张两份合同于当日解除,并据此划分"解除前应付费用"与"解除后占用费"两个阶段。
分层主张解除后果:分别主张合同解除前欠付费用(租金、物业费、水费、仓储租金)、拆除恢复费用、逾期占用费及违约金。
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主张:依"剩余租赁期租金+物业费"标准主张6个月违约金91516.8元,并说明其中已包含解除前的租金、物业费,不再重复主张。
办案结果
确认两份合同于2025年12月9日解除。被告已付租赁保证金及公共事业保证金合计50868.5元冲抵后不予退还。
被告支付占用费3170.58元。
被告支付违约金53384.8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30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房屋,租期2025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24日(13个月),免租期30天,含税月租金8303.75元、月物业费4196.25元。签约前,双方曾就车位数量、免租期长短、房租金额等通过微信反复沟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两个月租金及物业费25000元、押金12500元、公共事业保证金1000元。后被告以中央空调每晚7点关停、频繁高温保护(室内29℃)、车位由4个缩减为3个、房屋不具备办公条件为由,于2025年8月16日至19日搬离并腾空房屋,但保留自装U型锁未交还。
辩护思路
主张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无权单方退租,其擅自搬离构成违约;原告依约取得解除权,并以邮寄解除通知函并送达为节点主张合同解除。分别主张欠付的保底租金、物业费、电费,以及按"剩余租赁期超6个月不满1年"档计算的6个月违约金75000元[(8303.75+4196.25)×6]。
针对被告三项抗辩逐一反驳:①空调、车位瑕疵不构成解除事由(空调开放时间有合同附件四约定,车位承诺证据不足);②合同并未于8月19日实际解除(违约方单方腾退不产生解除效果);③被告保留U型锁、未交还房屋,原告有权继续主张费用。
办案结果
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10月31日解除(既非原告主张的11月9日,也非被告主张的8月19日)。被告已付履约保证金12500元不予退还。
被告支付违约金12326.71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时尚美容美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5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时尚美容美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房屋,租期2023年11月18日至2026年11月17日,首年月保底租金17810.90元、月物业费11933.60元、月市场推广费1581.20元。被告租金交至2024年8月31日,并支付租赁保证金99468.05元、公共事业保证金3729.25元(合计103197.30元)。2024年9月起欠付租金,2024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停业超十日。2024年10月22日原告邮寄《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但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被退回。
辩护思路
以邮寄解除函及合同第15.1条"寄出后第三天视为收讫"主张合同于2024年10月25日解除。分别主张解除前租金/物业费/推广费、水电费、逾期违约金(0.1%/日)。
依合同第12.2条"六个月租金+物业费+推广费"主张违约金187954.20元,并主张三倍标准的房屋占用费及打围费、改造费。
被告公司注销后,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以三股东注销时承诺担责为由,将其列为被告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办案结果
确认于2024年11月10日解除。法院认为邮寄解除函所用收件电话非合同约定电话,直接适用"寄出后第三天视为收讫"有违公平原则;以2024年11月10日对房屋进行围挡之日作为实际收回房屋并解除合同之日(非原告主张的10月25日)。支持2024年9月1日至11月10日合计73093.30元(法院算至实际收回日,金额反而高于原告主张的55577.86元)。
水电费:支持2812.18元。
违约责任:法院综合衡量后酌定,以没收租赁保证金及公共事业保证金合计103197.30元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对违约金187954.20元、逾期违约金3500.09元、打围费8016.55元、改造费21630.72元、占用费106099.20元等其余违约主张均不予支持。
股东责任:认定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案例四: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某注册商标的维权权利。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预包装瓶装茶饮料上,突出使用该标识。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将该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被诉商品上使用该企业名称。
辩护思路
权利基础与诉讼路径选择: 核心策略:主张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实现“跨类保护”。辩护人认为被诉商品与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不类似,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现行有效,请求法院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以禁止被告在不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备位论证:在主张驰名商标的同时,辩护人也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商标在服务上的高知名度,这同样服务于另一个潜在论点——即便不认定驰名,该知名度在判断商品/服务类似及混淆可能性时也是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
论证商标知名度的核心证据与理由: 使用时间长、范围广:自2012/2013年起持续使用,至诉讼时全国加盟店超5700家,覆盖绝大部分省份。
宣传投入大、影响广:通过网络、地铁、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大量广告推广。
市场声誉好:获得了“中国茶饮十大品牌”等行业荣誉,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该标识为臆造词,经长期使用与原告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揭露与指控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主观恶意的关键点: 完全模仿:不仅使用完全相同的该标识文字,还模仿了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实际使用中附加的图案。
宣传用语抄袭:使用了与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宣传语。
注册行为不合常理: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其自称的商标注册时间,其关于字号来源的解释被法院认定为不合常理、虚假陈述。
违反诚信诉讼: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对其行为进行避重就轻的陈述。
关于共同侵权与赔偿的论证: 通过产品包装标注及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关联关系(委托手续均由同一人办理等),主张其系共同侵权。
在无法精确计算损失或获利时,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并强调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权范围广(通过商超、网店、抖音全国销售)、主观恶意深,应判处高额赔偿以体现惩罚性。
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害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独占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向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相关损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吴灿江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他在商业地产领域的卓越表现,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无论是在复杂的商业纠纷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吴律师都能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