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实战经验丰富,专注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09-28
在法律领域,刑事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且充满挑战的工作。河南省濮阳市的张高阳律师以其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在这一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个人简介
张高阳律师,男,1988年2月出生于河南省南乐县,汉族,本科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自2012年起,他一直在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并兼任该所工会主席,拥有中级职称。张高阳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的处理,带领一个由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组成的高效团队。
业务优势
张高阳律师擅长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尤其在强奸罪、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他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收集,成功为多名被告人争取到了较轻的刑罚或不起诉决定。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强奸案
案由:强奸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某日晚上,被告人尚某在大量饮酒后将醉酒的被害人孙某带至酒店房间,意图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强烈反抗并咬伤其舌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尚某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报案。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犯罪未遂)指控,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要点:
被害人强烈反抗后,被告人已无继续实施犯罪的意愿,自动放弃并主动离开现场,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对公诉机关“未遂”的指控不予支持,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合同诈骗案
案由: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原以诈骗罪指控)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同案人员预谋租车后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先后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得轿车,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后冒充车主,将车辆质押给他人骗取质押借款。被告人靳某明知行驶证系伪造,仍冒充车主参与其中三起,涉及质押借款2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主犯吴某被指控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要点:
本案犯罪发生在签订、履行质押借款合同的过程中,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及被害人预先扣除的利息应当扣除。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按“实际交付”标准扣减犯罪数额。被告人靳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主犯吴某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三千元。
案例三:招摇撞骗案
案由:招摇撞骗罪(侦查阶段原以涉嫌抢劫罪立案)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两名“00后”无业青年为谋取经济利益,凌晨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查处张贴小广告为名对被害人实施按压、殴打控制,其间被害人主动打电话向亲友借钱私了,并将手机交出作质押。二被告人将手机变卖分赃。二人均系在校年龄刚过的年轻人,无前科。
辩护要点:
全案围绕“冒充警察身份”展开,被害人基于对“警察执法”的相信才打电话借钱、交出手机私了,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二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坦白、退赔、初犯等从宽情节均予认定。
社会认可
张高阳律师不仅在专业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还在社会服务方面表现突出。2022年5月20日,他在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河南省律师协会召开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成果表彰大会上,获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当时濮阳市共有8名律师受此表彰,张高阳律师是其中之一,他的服务地点为清丰县瓦屋头镇二郎庙等村。
结语
张高阳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对当事人的高度责任感,成为濮阳市刑事辩护领域的佼佼者。他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