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刘爱玉:专业深耕,为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
2026-09-29
在当今社会,劳动争议问题日益复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面对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有一位律师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劳动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她就是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爱玉。
专业背景与执业经历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自2018年起,她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她的执业年限已达14年,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擅长领域与服务内容
刘爱玉律师擅长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尤其在公司投资、股改及合同、劳动人事等领域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她不仅为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还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此外,她还帮助企业修订规章制度,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为企业规避违法用工成本。
成功案例
超龄务工农民交接班后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案
这起案件不仅关系到一位逝者家属的切身利益,更触及了“银发劳动者”这一庞大群体的工伤保障权益。基本案情如下:
张某是一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受聘于某物业公司,被派驻医院从事门卫、岗亭收费工作。其岗位实行白班、夜班两班制。2024年12月4日,张某完成交接后走向自己停放在值班岗亭旁边的电动三轮车,坐在车上突发昏迷。监控视频显示,张某上车后不久便上半身趴在方向盘上,约两分钟后同事王某发现异常上前搀扶并求助。张某后经送医抢救,于当日8时30分死亡。
张某之子找到刘爱玉律师代理此案后,刘律师代其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张某发病时已离岗下班,且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案件由此进入诉讼程序。
争议焦点与办案难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焦点二:张某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符合工伤认定主体条件(即是否受劳动关系限制)。
物业公司的两点抗辩恰好击中了工伤认定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两个“灰色地带”——岗位边界的认定,与超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如果这两关守不住,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就有被撤销的风险,当事人家属将失去全部保障。因此,代理人必须拿出“双线并进”的代理策略,逐一击破。
代理思路与核心论证
针对物业公司的两项抗辩,刘爱玉律师制定“双线并进”的代理策略,分别围绕“岗位延续”与“主体资格”两条主线展开论证。
关于焦点一:发病时仍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核心论证逻辑:交接班≠下班,工作区域的合理延续仍属岗位范畴。刘律师从事实、证据、法律三个层面层层递进。
事实层面:张某与同事交班后尚未离开工作区域(岗亭旁即其停放三轮车的地点,属于医院门卫岗亭的工作辐射范围),其坐在车上突发昏迷,距完成交班仅“约两分钟”,尚处于工作状态的合理延续期。证据层面:刘律师提交了监控视频、交接班记录、同事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张某发病时并未脱离工作区域、未进入“下班途中”或“回家”状态。
法律层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张某的情况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标准。
关于焦点二:主体资格
核心论证逻辑:超龄劳动者依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刘律师从法律依据、政策导向、司法实践等多个角度进行论证。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张某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导向:近年来,国家对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越来越重视,相关政策逐步完善,旨在保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多起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均支持超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爱玉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确保了张某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执业理念与行业贡献
刘爱玉律师始终秉持“情系正义、业守诚信”的执业理念,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她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推动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她还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审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结语
刘爱玉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劳动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她不仅是劳动争议领域的专家,更是广大劳动者的坚强后盾。如果您在劳动争议方面遇到问题,不妨寻求刘爱玉律师的帮助,她将以专业、精准、高效的服务为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