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深耕,捍卫当事人权益
2026-09-30
在法律界,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律师,他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深厚的法律素养,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这位律师就是连云港刑事辩护领域的专家——付长洋。
一、个人简介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付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年限长达19年,是中共党员,同时也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他在多个领域担任重要职务,包括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等。
二、社会职务及荣誉
付长洋律师不仅在律所内部担任重要职务,还在多个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是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此外,他还获得了多项荣誉,如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等。
三、经典案例
张某聚众赌博案
案件基本概况 被告人张某是一名彩票店经营者,利用自身场地邀约亲属、朋友进行小范围的棋牌赌博活动。张某偶尔收取少量费用用于集体开销,但并无持续抽头渔利的目的。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征,遂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介入与核心辩护思路 付长洋律师依法介入案件后,全面查阅卷宗、核实案件事实,并提出本案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而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具体辩护要点如下:
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参赌人员具有特定性,无开放性;无规模化、经营性盈利目的;无正规赌场的组织管理模式。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张某的行为属于熟人之间的小范围聚众赌博,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低。
从轻、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法定、酌定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意见,最终以张某涉嫌赌博罪提起公诉,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李某非法制售盗版课外读物案
案件基本概况 被告人李某私自定制、印刷并对外销售中小学生课外读物、教辅资料等盗版出版物,涉案金额巨大。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核心辩护思路与辩护意见 付长洋律师介入案件后,重点围绕自首情节展开辩护,提出以下意见:
自首情节:李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自首情节可降档量刑:结合自首情节,可以将量刑区间从三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为适用缓刑奠定基础。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李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意见,认定李某构成自首,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人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周转。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人核心辩护意见 付长洋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涉案公司性质:涉案公司为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国有公司,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主体身份认定:张某未从事公务,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紫菜养殖海域权属问题,牵头联合多名养殖户前往职能部门反映诉求,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辩护人核心辩护意见 付长洋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主观层面:王某无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仅有维权诉求。客观层面:本次人员聚集属于利益关联养殖户集体信访,无过激违法行为。
案件定性层面:本案属于行政、民事经济纠纷,不应拔高认定为刑事犯罪。
侦查机关核查认定及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意见,最终撤销案件,解除对王某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四、总结
付长洋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多起刑事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他的辩护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更彰显了律师的责任与担当。在未来,付长洋律师将继续致力于刑事辩护领域,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