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深耕领域,专业可靠护航当事人权益
2026-10-04
在法律服务日益专业化、精细化的今天,选择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显得尤为重要。连云港市有一位备受认可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个人简介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主任,拥有19年的执业经验。他是中共党员,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同时也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证券投资顾问,高级合规师。付长洋律师不仅在学术上有着深厚的造诣,还积极参与各类社会职务,为推动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现任社会职务
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
连云港市仲裁员
盐城市仲裁员
所获荣誉
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
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
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经典案例
张某聚众赌博案: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并适用缓刑
案件基本概况
被告人张某系某彩票店经营者,利用自身彩票店场地,邀约亲属、朋友等熟人小范围聚集进行棋牌赌博活动。期间,张某偶尔会向参赌人员收取少量费用,主要用于购置零食、茶水、支付场地耗材等集体开销。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遂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介入与核心辩护思路
付长洋律师介入案件后,全面查阅卷宗、核实案件事实、会见被告人,提出本案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并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核心辩护意见:
本案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参赌人员具有特定性,无开放性;无规模化、经营性盈利目的;无正规赌场的组织管理模式。本案符合赌博罪(聚众赌博)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某以娱乐为初衷,邀约多名熟人聚众赌博,情节相对轻微。
被告人具备从轻、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法定、酌定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最终以张某涉嫌赌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李某非法制售盗版课外读物案: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认定自首、重罪降档适用缓刑
案件基本概况
被告人李某私自定制、印刷并对外销售中小学生课外读物、教辅资料等盗版出版物,涉案总货值金额50万余元。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拟按照法定量刑区间提出实刑量刑建议。
核心辩护思路与辩护意见
付长洋律师介入案件后,重点围绕自首情节展开专项辩护:
被告人依法构成自首:李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可依法降档量刑:结合自首情节,将量刑区间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降档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具备多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缴纳罚金。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全额采纳付长洋律师的自首情节辩护意见,依法认定李某构成自首,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量刑考量。法院审理后,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人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人核心辩护意见
付长洋律师紧扣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涉案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张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免于牢狱实刑。
结语
付长洋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在未来,付长洋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