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离婚纠纷律师穆海燕:专业处理离婚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10-07
在当今社会,离婚纠纷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面对复杂的家庭矛盾和法律程序,选择一位专业的离婚纠纷律师至关重要。穆海燕律师,作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福建今胜昔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及主任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离婚纠纷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
一、穆海燕律师简介
穆海燕律师拥有17年的执业经验,自2009年首次执业以来,她一直专注于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以及婚姻家事等核心业务。特别是在婚姻家事领域,穆海燕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上千件离婚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十亿的经济损失。
教育背景
学历:法学本科法律职业资格取得时间:2007年
执业理念
穆海燕律师始终坚持“专业立身、勤勉办案、诚信尽责”的原则,以法律之力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企业长远发展。她的执业特色在于思维敏捷、逻辑严谨、实操能力强,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个人及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性价比的法律保障。
二、经典案例分享
案例一:夫妻长期分居、存在冷暴力,举证不足判决不准离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女被告:吴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陈实习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夫妻两套房产按70%比例分割,房产差价由被告向原告补偿;
两辆车辆按登记归属分割;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双方登记结婚后,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全部家庭开支由原告独自承担,被告无经济贡献;长期对原告辱骂、实施冷暴力,原告孕期、生病期间被告均未照料;双方已分房分居9个月,长达四年无夫妻共同生活,沟通断绝,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原告独自承担家务、抚育子女、身体受损,依据民法典家务补偿、照顾女方子女原则,主张房产七成份额。
被告答辩
不同意离婚,主张夫妻尚有感情,双方收入统一交由原告管理,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冷暴力、不承担家庭责任情形。若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房产车辆对半平分。
审理查明
双方登记结婚、婚生子身份、两套房产、两台车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持续性冷暴力、未尽扶养义务、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法庭单独询问婚生子,孩子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
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法定过错情形。
核心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法院裁判观点
离婚诉讼中,主张感情破裂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原告未举证证实存在重婚、家暴、分居满两年、恶习等法定离婚情形,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支持离婚诉请;因不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再审查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陈女全部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自行负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则)
案例二:婚内单方举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女被告:张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确认被告婚内单方举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双方登记结婚后,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借款并用于个人消费。原告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答辩
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但辩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查明
借款行为确实存在,但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核心争议焦点
被告单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因此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李女与被告张男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确认被告张男单方举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则)
三、结语
穆海燕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离婚纠纷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她始终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通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敬业精神,帮助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果您正面临离婚纠纷,寻求一位专业可靠的律师,穆海燕律师将是您的理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