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诚信,为当事人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2026-10-09
在当今社会,法律问题无处不在,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时,选择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连云港市的付长洋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深厚的法律素养,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信赖。
付长洋律师简介
付长洋律师出生于1977年12月,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及主任。拥有长达19年的执业经验,他不仅是中共党员,还获得了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作为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付长洋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还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社会职务
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
连云港市仲裁员
盐城市仲裁员
所获荣誉
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
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
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经典案例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情概述
任职期间,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挪用资金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意见
主体身份认定: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侵害客体: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了挪用公款罪的适用,改判为挪用资金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了刑事拘留。
案情概述
王某因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经济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信访维权,但被公安机关误认为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而予以刑事拘留。
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信访维权活动,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应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范畴。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撤销了案件,王某得以恢复自由。
专业服务,值得信赖
付长洋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其他法律事务,他都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面临法律困境,不妨寻求付长洋律师的帮助,他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