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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诚信,为当事人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2026-10-09

在当今社会,法律问题无处不在,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时,选择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连云港市的付长洋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深厚的法律素养,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信赖。

付长洋律师简介

付长洋律师出生于1977年12月,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及主任。拥有长达19年的执业经验,他不仅是中共党员,还获得了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作为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付长洋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还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社会职务

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
连云港市仲裁员
盐城市仲裁员

所获荣誉

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
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
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经典案例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情概述

任职期间,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挪用资金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文章插图

辩护意见

主体身份认定: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
侵害客体: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了挪用公款罪的适用,改判为挪用资金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了刑事拘留。

案情概述

王某因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经济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信访维权,但被公安机关误认为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而予以刑事拘留。

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信访维权活动,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应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范畴。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撤销了案件,王某得以恢复自由。

专业服务,值得信赖

付长洋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其他法律事务,他都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面临法律困境,不妨寻求付长洋律师的帮助,他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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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诚信,为当事人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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