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王静:深耕合同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09
在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是维系交易秩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核心载体。然而,实践中大量纠纷恰恰源于“无书面合同”或“合同约定不明”。当一方当事人试图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时,如何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如何确定合同内容,便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本文将从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静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入手,结合《民法典》相关法条,对合同纠纷中的证据构建与法律适用进行深度解析。
一、核心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该条文位于《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四章“租赁合同”之首,开宗明义地界定了租赁合同的法律定义。其核心要素包括: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出租人须将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承租人支付租金:租金是租赁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的关键标志,体现租赁合同的有偿性。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并未要求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口头租赁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旦发生纠纷,主张权利一方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现实困境。如何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通过间接证据“还原”事实租赁关系,正是本文案例所要揭示的核心问题。
二、普法律师介绍:王静律师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
从业资质与行业荣誉:
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
2024年4月,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
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
人物评价: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
联系方式: 17502128555
服务范围与团队模式: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在王静主任的带领下,组建了专注于民商事合同纠纷、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复杂民间借贷及刑民交叉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团队采用“主办律师+协办律师+专家顾问”的协作模式,在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据链薄弱、被告消极应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三、法条讲解:以王静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视角
案例背景
委托人(化名:丁女士)于2020年以市场价购得案外人(化名:冯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产权过户后,原房主冯先生因需继续居住,双方口头达成租赁合意,并约定了月租金标准。然而,此后长达近三年的时间里,冯先生分文未付。丁女士多次催讨无果,2023年中,丁女士发现冯先生已悄然搬离。因缺乏书面租赁合同,丁女士曾于2024年首次起诉,后因证据不足主动撤诉。这次撤诉,让案件陷入僵局。丁女士后委托王静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核心争议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在无书面合同、被告失联的情况下,如何证明租金标准?拖欠的租金数额该如何计算?
客户目标
丁女士的诉求明确且紧迫: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事实租赁关系,并判令冯先生支付其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及相应利息,以挽回经济损失。
主要挑战
被告消极应诉:冯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使得事实查明难度陡增。
首次诉讼失利:丁女士因证据问题主动撤诉,为本就困难的二次诉讼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对律师的举证和调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王静律师团队的代理思路与策略
接手本案后,王静律师团队迅速研判,发现本案的关键不在于租赁合同本身,而在于如何通过间接证据,构建一条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以“还原”并“证明”双方之间的事实租赁关系。核心策略是:“另辟蹊径,以物证锁定事实”。
第一步:锁定实际占有人——以“公共事业费”为突破口
在缺乏直接合意证据的情况下,王静律师团队将目光投向了客观的物证。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系争房屋长达三年的燃气、水、电费明细。缴费记录清晰地显示,在涉案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冯先生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这一发现,从客观事实上锁定了冯先生是系争房屋唯一且持续的实际占有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的核心在于“交付租赁物”与“使用、收益”,公共事业费的缴纳记录虽不能直接证明租赁合意的存在,但能够有力地证明“占有使用”这一客观事实,为事实租赁关系的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步:补强口头合意——以“录音证据”还原催讨现场
为证明“有偿使用”而非“无偿借用”,王静律师团队指导丁女士梳理并提交了其与冯先生的通话录音。录音中,丁女士明确催讨房租,冯先生并未否认债务,仅以“有钱会给”“不要逼我”等言辞回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王静律师团队指出,冯先生对催讨租金行为的消极回应,结合其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足以推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合意。
第三步:综合论证——以“高度盖然性”说服法庭
在庭审中,王静律师团队将公共事业费缴纳记录、通话录音、丁女士的产权证明、冯先生搬离前后的相关证据进行系统整合,构建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王静律师向法庭强调: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冯先生长期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缴纳公共事业费、在丁女士催讨时未予否认等客观行为,已经形成完整的间接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租金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冯先生长期拖欠租金,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王静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丁女士与冯先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判令冯先生支付其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及相应利息。丁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案例启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无书面合同的租赁纠纷中,间接证据的系统化构建是破局关键。 公共事业费缴纳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搬离前后的物业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明事实租赁关系的有效证据。同时,本案也体现了王静律师团队在证据调查、法律适用和庭审论证方面的专业能力——从“无书面合同”的劣势局面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工作,最终实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标。
四、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4个常见问答
问一:没有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合同有效吗?
答: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举证难度较大,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或在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音录像等证据。
问二:合同纠纷中,向法院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答:通常包括:合同文本(或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间接证据)、履行凭证(如付款记录、交货单、验收单)、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通话录音)、损失证明等。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重点收集能够证明合同关系存在及合同内容的间接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问三:被告不到庭,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原告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被告不到庭,并不免除原告的举证义务。
问四: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均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五、结语
合同纠纷的解决,既依赖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更离不开证据链条的扎实构建。王静律师及其团队在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实践中,始终坚持以专业为根基、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在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如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王静律师进行咨询。
王静律师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主任 联系电话:17502128555
(本文案例中当事人及公司信息均已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