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实战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专注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13
在河南省濮阳市,有一位备受赞誉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他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张高阳律师始终秉持着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的理念,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和好评。
个人简介
张高阳,男,汉族,1988年2月出生于河南省南乐县。他于2003年至2006年就读于河南省南乐一中,随后进入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深造,并于2011年毕业。自2012年起,张高阳律师便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现任该所专职律师兼工会主席,拥有中级职称。
业务优势
张高阳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他带领一个由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组成的四人办案团队,团队成员各有所长,能够高效协作,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张高阳律师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业绩,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法律结果。
经典案例
强奸案:公诉指控"未遂",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认"犯罪中止"
案情简介:某日晚间饭局大量饮酒后,被告人尚某将醉酒的被害人孙某带至酒店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咬伤其舌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尚某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报案。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犯罪未遂)指控,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要点: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
审理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对公诉机关"未遂"的指控不予支持,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案:成功变更为"合同诈骗罪",从重刑档中拉出被告人
案情简介:同案人员预谋"租车后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先后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得帕萨特、别克GL8、奥迪等轿车,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后冒充车主,将车辆质押给他人骗取"质押借款"。被告人靳某明知行驶证系伪造,仍冒充车主参与其中三起,涉及质押借款2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主犯吴某被指控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要点:
本案犯罪发生在签订、履行质押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提供虚假质押担保,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借款,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非诈骗罪;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及被害人预先扣除的利息应当扣除;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按"实际交付"标准扣减犯罪数额(主犯犯罪数额由80余万元认定为77.3万元)。被告人靳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主犯吴某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三千元。
招摇撞骗案:侦查阶段涉嫌抢劫罪,最终以轻罪名定罪
案情简介:两名"00后"无业青年为谋取经济利益,凌晨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查处张贴小广告为名对被害人实施按压、殴打控制,其间被害人主动打电话向亲友"借钱私了",并将手机交出"作质押"。二被告人将手机变卖分赃。二人均系在校年龄刚过的年轻人,无前科。
辩护要点:
全案围绕"冒充警察身份"展开:被害人基于对"警察执法"的相信才打电话借钱、交出手机"私了",其自愿处分财物的错误认识来自身份冒充,本案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二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坦白、退赔、初犯等从宽情节均予认定。
社会贡献
张高阳律师不仅在职业上取得了卓越成就,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他曾受聘为瓦屋头镇二郎庙等村(居)法律顾问,为当地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2022年5月20日,张高阳律师在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河南省律师协会召开的表彰大会上,获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
结语
张高阳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社会的认可。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遇到问题,需要一位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张高阳律师将是您的不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