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处理破产案件,高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14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破产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对于面临破产困境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找到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能力突出的律师至关重要。刘学志律师,作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及破产衍生诉讼的代理,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一、刘学志律师简介
刘学志律师自1987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曾担任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2005年起,刘学志律师转战郑州,专注于执业律师领域,并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至今。他的专业特长主要集中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方面。
二、专业特长与社会兼职
刘学志律师不仅在破产案件处理上有着卓越的表现,还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他曾在2016年至2021年间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并于2017年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年,刘学志律师当选为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及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此外,他还多次获得“律师工作先进个人”、“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经典案例分享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案
当事人主体
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原告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
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
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债权转让事实
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
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变更、放弃部分诉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的破产纠纷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刘学志律师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