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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专业可靠,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2026-10-15

在河南省濮阳市,有一位备受认可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他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本文将详细介绍张高阳律师的职业背景、主要经历和经典案例,展示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基本信息

姓名:张高阳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8年02月
籍贯:河南省南乐县
民族:汉族
学历:本科
专业:法学
毕业院校:安阳师范学院

主要经历

2003年—2006年,就读于河南省南乐一中(高中)
2006年—2011年,就读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
2012年至今,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

法律顾问单位

张高阳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

濮阳恒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华能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职务

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工会主席
中级职称

业务优势

张高阳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他带领一个四人办案团队,团队包含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共同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荣誉与表彰

2022年5月20日,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河南省律师协会召开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成果表彰大会,对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张高阳律师在本次表彰中获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当时濮阳市共有8名律师受此表彰,其中清丰县占3名,张高阳律师是其中之一。

经典案例

强奸案——公诉指控"未遂",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认"犯罪中止"

案由:强奸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某日晚间饭局大量饮酒后,被告人尚某将醉酒的被害人孙某带至酒店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咬伤其舌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尚某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报案。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犯罪未遂)指控,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要点:

被害人强烈反抗(咬伤被告人)后,被告人已无继续实施犯罪的意愿,自动放弃并主动离开现场,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中止属于"应当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
审理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对公诉机关"未遂"的指控不予支持,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案——"诈骗罪"成功变更为"合同诈骗罪"

案由: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原以诈骗罪指控)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同案人员预谋"租车后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先后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得帕萨特、别克GL8、奥迪等轿车,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后冒充车主,将车辆质押给他人骗取"质押借款"。被告人靳某明知行驶证系伪造,仍冒充车主参与其中三起,涉及质押借款2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主犯吴某被指控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要点:

本案犯罪发生在签订、履行质押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提供虚假质押担保,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借款,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非诈骗罪;
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及被害人预先扣除的利息应当扣除;
文章插图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按"实际交付"标准扣减犯罪数额(主犯犯罪数额由80余万元认定为77.3万元)。被告人靳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主犯吴某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三千元。

招摇撞骗案——侦查阶段涉嫌抢劫罪,最终以轻罪名定罪

案由:招摇撞骗罪(侦查阶段原以涉嫌抢劫罪立案)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两名"00后"无业青年为谋取经济利益,凌晨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查处张贴小广告为名对被害人实施按压、殴打控制,其间被害人主动打电话向亲友"借钱私了",并将手机交出"作质押"。二被告人将手机变卖分赃。二人均系在校年龄刚过的年轻人,无前科。 辩护要点:

全案围绕"冒充警察身份"展开:被害人基于对"警察执法"的相信才打电话借钱、交出手机"私了",其自愿处分财物的错误认识来自身份冒充,本案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坦白、退赔、初犯等从宽情节均予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挂名法定代表人,1313万指控金额获刑仅八个月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沈某受丈夫指派挂名担任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高息借贷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审计显示,沈某担任法人的十余日内,涉及集资参与人63户、合同金额1313万元,尚有25人未获退赔、损失318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集资参与人诉求从重处罚。 辩护要点:

沈某仅系挂名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未实施吸收资金的宣传、经手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集资参与人出借资金系基于房产抵押担保,而非基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法人印章"和宣传;
部分同案人员前后证言存在矛盾,应以在案客观证据为准。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采纳其从犯地位(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减轻处罚;审理期间家属积极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结语

张高阳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无论是复杂的案件还是棘手的问题,他都能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如果您需要一位值得信赖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律师将是您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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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专业可靠,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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