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深耕领域,口碑卓著的法律守护者
2026-10-17
在连云港,提到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的名字无疑是响当当的。作为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和主任,付长洋律师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专业背景与社会职务
付长洋律师出生于1977年12月,拥有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并且是中共党员。他在法律行业已经耕耘了19年之久,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付长洋律师不仅是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担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等重要职务。此外,他还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
所获荣誉
付长洋律师在职业生涯中获得了多项荣誉,包括司法部表彰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的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等。这些荣誉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卓越成就,也彰显了他对社会正义的坚定追求。
经典案例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情简介
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核心意见
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付长洋律师在案件中的精准辩护和专业水平。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拘留
案情简介
王某因公司经营问题进行信访维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深入调查和有力辩护,成功说服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付长洋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好评。在未来,付长洋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支持,守护正义,维护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