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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王静:深耕合同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17

在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是维系交易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石。然而,当合同履行出现障碍,纠纷随之而来时,如何精准适用法律、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成为当事人面临的核心难题。本文将从专业律师视角,围绕一则典型的合同纠纷法条展开分析,并结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的实务经验,为读者提供一份具有参考价值的法律知识分享。

一、核心法条分析:事实合同关系的司法认定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并非所有交易都具备完备的书面形式。当书面合同缺失时,如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合同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难点。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该条款确立了“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规则: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予以接受,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这一规定在房屋租赁、货物买卖、服务提供等场景中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也为众多因证据形式瑕疵而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打开了救济之门。

二、普法律师简介

王静律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中国国籍,汉族。王静律师长期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并在行政及刑事纠纷领域拥有广泛的专业积累。

从业资质与社会影响:

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
2024年4月,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荣誉称号。
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人物评价: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

服务范围与团队配置: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在王静主任的带领下,组建了专注于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团队采用“主办律师负责+团队协同研讨”的服务模式,针对重大、疑难合同案件进行集体研判,确保办案思路严谨、证据策略周密。在合同纠纷方面,团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从诉前谈判、证据固定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17502128555

三、法条实务解读:以王静律师亲办案例为视角

上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关于事实合同关系的规定,在实务中如何落地适用?以下结合王静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解读。

案例背景

委托人(化名:丁女士)于2020年以市场价购得案外人(化名:冯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产权过户后,原房主冯先生因需继续居住,双方口头达成租赁合意,并约定了月租金标准。然而,此后长达近三年的时间里,冯先生分文未付。丁女士多次催讨无果,2023年中,丁女士发现冯先生已悄然搬离。因缺乏书面租赁合同,丁女士曾于2024年首次起诉,后因证据不足主动撤诉。

核心争议与主要挑战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在无书面合同、被告失联的情况下,如何证明租金标准?拖欠的租金数额该如何计算?

王静律师团队接手后发现,本案面临三大挑战:其一,证据链缺失,双方仅有口头约定,无书面租赁合同;其二,被告消极应诉,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三,首次诉讼失利,为本就困难的二次诉讼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

代理思路与策略

王静律师团队迅速研判,认为本案的关键不在于租赁合同本身,而在于如何通过间接证据构建一条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以“还原”并“证明”双方之间的事实租赁关系。核心策略是:“另辟蹊径,以物证锁定事实”。

第一步:锁定实际占有人——以“公共事业费”为突破口。 在缺乏直接合意证据的情况下,律师团队将目光投向了客观的物证。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系争房屋长达三年的燃气、水、电费明细。缴费记录清晰地显示,在涉案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冯先生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这一发现,从客观事实上锁定了冯先生是系争房屋唯一且持续的实际占有人。

第二步:补强口头合意——以“录音证据”还原催讨现场。 为证明“有偿使用”而非“无偿借用”,律师团队指导丁女士梳理并提交了其与冯先生的通话录音。录音中,丁女士明确催讨房租,冯先生并未否认债务,仅以“有钱会给”“不要逼我”等言辞回应。该录音虽不能单独证明租金标准,但与公共事业费缴费记录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

第三步:法律论证——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 王静律师团队在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丁女士已将房屋交付冯先生使用,冯先生亦以实际居住行为接受了该履行,双方之间的事实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结合公共事业费缴费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足以认定冯先生为实际承租人,其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却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静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依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租赁关系,并判令冯先生支付其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及相应利息。丁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案例启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书面合同缺失的情况下,律师应善于从客观物证和间接证据入手,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事实合同关系的存在。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民众,在建立租赁、买卖等合同关系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免日后维权困难。

四、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4个常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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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约定,合同关系能成立吗?

答:可以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口头合同在举证上存在较大难度,建议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保留付款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效维权。

问二:合同纠纷中,对方失联或拒不到庭,案件还能继续审理吗?

答:可以。法院在合法传唤被告后,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此时,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整,将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做好证据固定和诉讼策略规划。

问三: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超过时效还能起诉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仍应受理,但若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因此,建议在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后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催告、协商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问四:合同纠纷中,如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答: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所需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合同纠纷中,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共事业费缴费记录等常需通过调查令或法院调查方式获取。

五、结语

合同纠纷的解决,既依赖于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也离不开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深入挖掘和对证据策略的周密设计。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凭借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深厚积累和严谨办案风格,成功代理了多起疑难复杂的合同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若您正面临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困扰,可致电 17502128555 进行专业咨询。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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