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深耕,为当事人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2026-10-18
在连云港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他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职业素养,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赞誉。本文将详细介绍付长洋律师的专业背景、社会职务及经典案例,展示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成就。
一、个人简介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主任。他拥有19年的执业经验,是中共党员,并持有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付长洋律师还被评选为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同时具备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资格。
二、社会职务
付长洋律师在多个重要岗位上担任要职,包括:
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
连云港市仲裁员
盐城市仲裁员
三、所获荣誉
付长洋律师在职业生涯中荣获多项荣誉,包括:
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
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
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四、经典案例
张某聚众赌博案
案件基本概况
被告人张某系某彩票店经营者,日常利用自身彩票店场地,邀约亲属、朋友等熟人小范围聚集进行棋牌赌博活动。参赌人员均为张某固定社交圈人员,无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期间,张某偶尔会向参赌人员收取少量费用,主要用于购置零食、茶水等集体开销。
辩护介入与核心辩护思路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付长洋律师依法介入,提出本案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核心辩护意见。具体辩护要点如下:
本案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参赌人员具有特定性,无开放性;无规模化、经营性盈利目的;无正规赌场的组织管理模式。本案符合赌博罪(聚众赌博)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某以娱乐为初衷,邀约多名熟人聚众赌博,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构成要件。
被告人具备从轻、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法定、酌定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以张某涉嫌赌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李某非法制售盗版课外读物案
案件基本概况
被告人李某私自定制、印刷并对外销售中小学生课外读物、教辅资料等盗版出版物,涉案总货值金额达50万余元。
核心辩护思路与辩护意见
付长洋律师介入后,重点围绕自首情节认定展开专项辩护,提出以下观点:
被告人依法构成自首:李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可依法降档量刑:结合自首情节,可以对李某减轻处罚,将量刑区间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降档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具备多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全额采纳辩护意见,依法认定李某构成自首,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量刑考量。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人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
辩护人核心辩护意见
付长洋律师提出:
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免于牢狱实刑。
五、结语
付长洋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高度的责任感,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表现,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也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未来,付长洋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