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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深耕,为当事人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2026-10-18

在连云港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他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职业素养,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赞誉。本文将详细介绍付长洋律师的专业背景、社会职务及经典案例,展示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成就。

一、个人简介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主任。他拥有19年的执业经验,是中共党员,并持有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付长洋律师还被评选为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同时具备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资格。

二、社会职务

付长洋律师在多个重要岗位上担任要职,包括:

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
连云港市仲裁员
盐城市仲裁员

三、所获荣誉

付长洋律师在职业生涯中荣获多项荣誉,包括:

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
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
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四、经典案例

张某聚众赌博案

案件基本概况

被告人张某系某彩票店经营者,日常利用自身彩票店场地,邀约亲属、朋友等熟人小范围聚集进行棋牌赌博活动。参赌人员均为张某固定社交圈人员,无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期间,张某偶尔会向参赌人员收取少量费用,主要用于购置零食、茶水等集体开销。

辩护介入与核心辩护思路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付长洋律师依法介入,提出本案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核心辩护意见。具体辩护要点如下:

本案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参赌人员具有特定性,无开放性;无规模化、经营性盈利目的;无正规赌场的组织管理模式。
本案符合赌博罪(聚众赌博)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某以娱乐为初衷,邀约多名熟人聚众赌博,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构成要件。
被告人具备从轻、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法定、酌定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以张某涉嫌赌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李某非法制售盗版课外读物案

案件基本概况

被告人李某私自定制、印刷并对外销售中小学生课外读物、教辅资料等盗版出版物,涉案总货值金额达50万余元。

核心辩护思路与辩护意见

付长洋律师介入后,重点围绕自首情节认定展开专项辩护,提出以下观点:

被告人依法构成自首:李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
自首情节可依法降档量刑:结合自首情节,可以对李某减轻处罚,将量刑区间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降档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具备多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全额采纳辩护意见,依法认定李某构成自首,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量刑考量。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文章插图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人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

辩护人核心辩护意见

付长洋律师提出:

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
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免于牢狱实刑。

五、结语

付长洋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高度的责任感,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表现,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也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未来,付长洋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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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深耕,为当事人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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