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专注合同纠纷,以专业实力赢得良好口碑
2026-10-18
在当今社会,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纠纷成为企业和个人关注的焦点。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其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专业团队,经验丰富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由副主任经济法专业律师杜祥永领衔的专业团队。杜祥永律师深耕合同纠纷研究多年,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善于构建诉讼策略,精于抓住诉讼关键点。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有法院工作经历,各个领域的专业经验非常丰富。
团队化办案,高效可靠
该律所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每个案件都会设立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专案专办,并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标准化流程办案,从案件法律分析到案件研讨,再到文书与证据准备,每一步都严格把关,确保专业性和可靠性。
经典案例展示
案例一: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某建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
代理人:杜祥永 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630607.01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30万元,尚欠余款未付。多次催款无果后,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
争议焦点
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调至13%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
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
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
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
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16%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16%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
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
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发票的反诉请求;
判决结果
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业务领域广泛
除了合同纠纷,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还擅长处理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能在这里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企业文化与理念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也是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律所坚持党建引领,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秉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不断在法律服务领域斩获殊荣。目前,律所已经吸引了400余名专业律师加入,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律师超过50%,执业5年以上的资深律师超过80%。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在合同纠纷及其他法律事务方面的专业实力和良好口碑。无论您面临何种法律问题,都可以信赖这支专业团队,他们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