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离婚纠纷律师穆海燕:专业可靠,深耕领域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18
在泉州市晋江市,有一位备受信赖的离婚纠纷律师——穆海燕。作为福建今胜昔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和主任律师,穆海燕拥有17年的资深执业经验,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办案能力赢得了众多客户的认可。
丰富的执业经验
穆海燕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专注于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以及婚姻家事等领域。特别是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她处理过大量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而专业的法律服务。她的办案风格踏实勤勉,思维敏捷,逻辑严谨,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分享
案例一:夫妻长期分居、存在冷暴力,举证不足判决不准离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女被告:吴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陈实习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夫妻两套房产按70%比例分割,房产差价由被告向原告补偿;
两辆车辆按登记归属分割;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全部家庭开支由原告独自承担,被告无经济贡献;长期对原告辱骂、实施冷暴力,原告孕期、生病期间被告均未照料;双方已分房分居9个月,长达四年无夫妻共同生活,沟通断绝,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原告独自承担家务、抚育子女、身体受损,依据民法典家务补偿、照顾女方子女原则,主张房产七成份额。
被告答辩
不同意离婚,主张夫妻尚有感情,双方收入统一交由原告管理,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冷暴力、不承担家庭责任情形。若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房产车辆对半平分。
审理查明
双方登记结婚、婚生子身份、两套房产、两台车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
法庭单独询问婚生子,孩子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
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法定过错情形。
核心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法院裁判观点
离婚诉讼中,主张感情破裂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原告未举证证实存在重婚、家暴、分居满两年、恶习等法定离婚情形,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支持离婚诉请;因不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再审查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陈女全部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自行负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则)
案例二:婚内单方举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女被告:李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李男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男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数十万元,但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该债务应由李男个人承担,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答辩
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审理查明
双方登记结婚、婚生子身份无争议;李男确实以个人名义借款数十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原告提供了银行流水及相关证据,证明该款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
核心争议焦点
李男个人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李男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应由李男个人承担。
判决结果
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李男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则)
执业理念与社会评价
穆海燕律师秉持“专业立身、勤勉办案、诚信尽责”的执业理念,致力于通过法律之力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不仅在案件办理中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行业活动和社会事务,担任泉州市律协第五届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并多次出席中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高峰论坛。
客户及同行对穆海燕律师的评价高度一致,称赞她专业扎实、态度耐心、办案务实,尤其是在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她曾获得“优秀律师”称号,并当选为泉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结语
如果您正面临离婚纠纷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不妨考虑咨询穆海燕律师。她将以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您解决困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