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业地产律师吴灿江:深耕领域,保障权益
2026-10-19
在武汉市的商业地产法律服务领域,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律师——吴灿江。吴灿江律师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华中农业大学农学学士,现任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主任。他自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并在公司并购、外商投资、房产开发、涉外民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
个人简介
吴灿江律师具备极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能够运用中英文双语进行工作。他在近二十年的职业生涯中,担任了近二十家全国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吴灿江律师不仅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掌握各种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技巧,为众多客户解决了复杂的法律问题。
社会兼职及荣誉
吴灿江律师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曾担任第七届湖北省律协国际商事专委会副主任、第五届武汉市律师协会涉外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他还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是武汉市民进委员会律师公益团成员,并被聘请为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实践指导老师等。此外,他还多次获得行业内的表彰和认可,如2019年被授予“瀛楚年度人物”金牌律师称号,并入选武汉市青年律师人才培养“双百计划”第一批青年领军人才律师名单。
经典案例
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5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与武汉市某某美容店(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储藏室使用协议》,约定被告承租某办公楼第13层及S01室储藏室,租期至2026年5月31日。然而,自2025年9月1日起,被告开始欠付租金等费用,经原告催告仍未支付。2025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函》,同年12月9日由被告经营者签收。2026年1月6日,被告搬离物品,但未恢复房屋装修原状,房屋亦未另行出租。
辩护思路
锁定合同效力与解除权:主张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欠租经催告仍不支付、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约取得解除权。以送达时点确定解除日:以解除通知函2025年12月9日送达被告为节点,主张两份合同于当日解除,并据此划分"解除前应付费用"与"解除后占用费"两个阶段。
分层主张解除后果:分别主张合同解除前欠付费用(租金、物业费、水费、仓储租金)、拆除恢复费用、逾期占用费及违约金。
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主张:依"剩余租赁期租金+物业费"标准主张6个月违约金,并说明其中已包含解除前的租金、物业费,不再重复主张。
办案结果
确认两份合同于2025年12月9日解除。被告已付租赁保证金及公共事业保证金合计50868.5元冲抵后不予退还。
被告支付占用费3170.58元。
被告支付违约金53384.8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某注册商标的维权权利。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预包装瓶装茶饮料上,突出使用该标识,并将该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
辩护思路
权利基础与诉讼路径选择: 主张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实现“跨类保护”,请求法院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以禁止被告在不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行为。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商标在服务上的高知名度,即使不认定驰名,该知名度在判断商品/服务类似及混淆可能性时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论证商标知名度的核心证据与理由: 使用时间长、范围广:自2012/2013年起持续使用,至诉讼时全国加盟店超5700家,覆盖绝大部分省份。
宣传投入大、影响广:通过网络、地铁、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大量广告推广。
市场声誉好:获得了“中国茶饮十大品牌”等行业荣誉,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该标识为臆造词,经长期使用与原告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揭露与指控被告主观恶意的关键点: 完全模仿:不仅使用完全相同的该标识文字,还模仿了原告在实际使用中附加的图案。
宣传用语抄袭: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宣传语。
注册行为不合常理:被告成立时间早于其自称的商标注册时间,其关于字号来源的解释被法院认定为不合常理、虚假陈述。
违反诚信诉讼: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对其行为进行避重就轻的陈述。
关于共同侵权与赔偿的论证: 通过产品包装标注及被告关联关系,主张其系共同侵权。
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并强调被告侵权范围广、主观恶意深,应判处高额赔偿以体现惩罚性。
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灿江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在未来,他将继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支持,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